我是寿宁县犀溪镇甲坑大队南山下村村民。政府调查取证认定“缪步桂违法开发公墓,毁坏田林无证违法开发公墓”,
但是政府没有立案对缪步桂做出处罚,缪步桂勾结政府违法继续开发。缪步桂在我缪姓村民不同意继续上访的情况下,
变相联合甲坑村民主任叶奶寿(明知犀溪镇已经有金宝山公墓,没必要继续建设)以甲抗大队名义继续非法建设公墓,
违规出售变现经营。浪费大量土地资源,毁坏大面积林木和基本农田,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南山下村村民对政府提出疑问和继续上访权利:
第一:犀溪镇党委、政府和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认定缪步桂私自对该地块进行违法开发建设,问题政府只发
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而没对缪步桂违法做出公正的处罚。
第二:缪步桂毁坏林木和基本农田,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毁坏林木、非法采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三:犀溪镇人民政府做出的一切回复只是证明,我缪姓村民告犀溪镇政府保护”的说法不实。既然不实,缪步桂的犯罪活动没得到国家相应法律严惩。
第四,我缪姓村民对犀溪镇人民政府包括寿宁县相关政府部门不以中国相关法律处理,现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纪委对我缪姓村民做主,
恢复林木和基本生存农田,我们一致认为上级领导公正处理。
南山下村缪姓村名:您们好,关于我镇甲坑村南山下自然村缪步桂擅自建墓的问题,犀溪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一、主要诉求
反映寿宁县犀溪镇甲坑大队南山下村“缪步桂违法开发公墓,毁坏田林无证违法开发公墓”,要求有关部门重视,公正处理停止工程,恢复基本农田和森林。
二、调查核实情况
缪步桂于2015年2月从缪存贵和缪步盛两人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价位购进500平方米林地,此外,缪存贵和缪步盛两人另赠650平方米的林地,共计1150平方米(该地块坐落于犀溪镇甲坑村南山下石头岗岭边)。缪步桂在3月份开始动工建设机耕路,随后在土地没有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条件下,私自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截止目前已开发出1亩左右的面积。
三、
在经群众反映后,犀溪镇党委、政府立即组织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于3月 24日到该地进行实地核实,对缪步桂等人进行有关政策宣传,并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寿国土资责停 字〔2015〕第0324号)并向上级国土、林业部门汇报。为有效处理该事件,犀溪镇党委、政府于2015年4月8日再次组织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人员到该地进行巡查,发现缪步桂没有按《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文件内容进行停工,而是继续进行公墓建设,于是立即对缪步桂进行约谈,并再次发出停建通知书,并责令其停止施工。因此,在缪步桂违法建设公墓起,犀溪镇党委、政府就高度重视该事件并积极采取行动,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向上级国土、林业部门汇报。至于你们提出的对缪步桂的处罚,犀溪镇国土所无权做出相应处罚,只能等上级部门根据其情节做出处罚决定。
犀溪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5日(犀溪镇人民政府于 2015-5-5 16: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