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大人:
1、针对福安市溪潭镇政府的回复第一条,我的宅基地拥有地契,当时镇政府强制征收土地并未征求本人同意,本人没有在任何征收文件上签字,更谈不上协议和土地补偿款,请求纪委介入调查这笔补偿款去哪了。
2、在我拥有地契而未经过合法征收补偿,就私自做了土地证,未做公示,违法违规,应予以撤销土地证。
3、92年,是我用作仓库,实际占有至今,因为一直未处理。
4、根据买卖契约精神,我已经支付了对价款,从83年至今,如今村委不同意,是否合情合理合法,这种说法已过法律时效性。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我已实际履约,支付了对价款。
6、我愿意配合政府,但只要求公平、合理、合法。
7、对于猪圈补偿问题,福安市政府有会议纪要补偿标准为生猪200一只,猪圈100元每平米,而我配合政府做广场后的补偿标准是70元每平米,生猪钱一分未拿到,这笔钱去哪了?镇区其他猪圈补偿的这笔钱又去哪了?
8、配合政府搬迁做广场,处理生猪,剩余猪仔无处容身,当时政府经办此事主管默认并同意搬迁至目前地方改造,(请询问当时处理此事主官)。目前圏址为溪潭镇垃圾处理场,垃圾处理焚烧场的标准是在镇区一公里以外的标准,所以不存在在镇区1000米范围内。溪潭镇还是农村,我在垃圾场上方的未垦荒山头上搭建猪圈,所谓两违是否刻意为难之。
9、2016年10月15日前我已同意搬迁猪场,但是当时政府未就补偿定调,我是农民以养猪为生计,无法承担新的搬迁费用,与政府多次协商,直至目前还未取的补偿答复,从头到尾我都愿意协助政府搬迁,但补偿政策一直按照环保条例,垃圾焚烧场可以生存的地方,我是否违反环保条例。
10、根据习总的工作报告在农村实行三农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合理的财产,政府的行为要充分取得百姓的沟通,不能因公权,侵犯百姓的利益。
父母官,请体恤民情,实地考察,为民做主。
农民:夏荣祥
夏荣祥同志:
您在“12345”政务热线平台再次投诉关于宅基地被强制征收等十项诉求,我镇对此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现将事情的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第1、3点,三角坪地块您从1992年占用,被镇政府强制征收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市场管理中心向溪填村委征用三角坪集体地块,并已于2009年12月23日办理土地证(证号:安政国用(2009)第4054号)。不存在镇政府强征及需征求您本人同意签字的问题,您向赵乐雄购买宅基地签订地契的情况,建议您与赵乐雄及其家属进一步沟通,镇村可以帮助协调。
2、关于第2点,要求撤销土地证的问题。市场管理中心征用三角坪集体地块是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的情况。您对土地证提出的异议,建议您走法律途径解决。
3、关于第4、5点,您已支付对价款及法律时效性问题。您1983年曾支付700元给赵乐雄,但是三角坪地块属于溪填村委集体所有,赵乐雄无权把该地块转受于您。市场服务中心是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土地证的。
4、关于第6、10点,我镇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三农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合理合法。希望您也能按照中央政策精神和福安市、溪潭镇相关规定,支持理解配合镇政府工作。
5、关于第7点,溪潭镇猪圈补偿问题。2015年,您收到三角坪猪圈的补偿款是镇政府拨付的,我镇未收到市政府下拨的相关款项,今后若有下拨款,我镇会及时拨补给您。
6、关于第8点,镇政府主管默认搬迁和猪圈1000米范围的问题。2015年底您配合镇政府搬迁猪圈,镇政府给您相应的补偿后,不存在镇政府主管默认并同意您搬迁到目前建筑社改造养殖。您的生猪养殖点靠近镇区穆阳溪河道边,是罗江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流,因生猪养殖排放污水及渗透地下,流入河道,容易对河道饮用水造成污染,按照环保法规定必须搬迁。
7、关于第9点,该问题在ND17010500006诉求件中已做答复,在此不再重复。(溪潭于 2017-2-7 12: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