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城关派出所户籍处并没有按程序办理

漳平市城关派出所户籍处办理户籍入户跳开一些步骤,并没有按程序进行办理,请相关部门处理
邹松涛先生:
您好!
您的诉求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日,庄依妙提供了《出生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证》到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申请为您与庄依妙婚生孩子入户口,符合《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试行)》(闽公综[2014]311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但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户籍室至今尚未为您与庄依妙婚生孩子办理出生入户。因《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要求需提供双方协议书,且尚未办理庄依妙与您婚生孩子出生入户,您投诉的情况不属实。
感谢您对漳平市公安局工作关心与支持!
附:相关规定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试行)》(闽公综[2014]311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凭以下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一)《出生医学证明》;(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父母《离婚证》;(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漳平市公安局于 2014-9-11 10: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