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点评巴中司法进步!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因自身疾病原因猝死,死者家属往往会以死者大为天的理由,提出几十万的赔偿要求,因为退休人员无法享受工伤社保补偿,社保赔偿无门,死者家属往往心理扭曲,大闹特闹,一哭二闹三上吊,而返聘的用工单位则大呼委屈,确实无辜,那么雇佣这样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或者私企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一直是很多普通老百姓不懂法的疑问?西区法院的这个案例,根据公平原则,采取酌定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是体现我国法制进步,巴中司法进步,老百姓有法可依的好例子。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123667号原告刘XX,女,1980年6月1日出生。被告市XX中学,地址:XXX大街XX号。 原告刘XX诉被告市XX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X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XX中学委托代理人陈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之母郝XX于2009年自市XX综合服务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2012年郝XX受雇于十四中担任宿舍管理员一职,郝XX在XX中宿管办公室给其主管打电话汇报工作时,突然晕倒,郝XX的同事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到诊时间约为10分钟,当晚郝XX被120急救车送到市医院继续抢救,9月27日,郝XX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急性心肌梗死可能。郝XX去世后,XX中向郝XX的家属支付了3000元慰问金。另查,现郝XX的法定继承人以郝XX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死亡,诉至本院,要求XX中赔偿医疗费XX元、丧葬费XX元、死亡赔偿金X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查明,郝XX虽在工作期间死亡,但郝XX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其从事的工作本身没有关系且没有第三人的侵害和外部刺激,该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该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档案证明、结婚申请书、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死亡证明、证人证言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郝XX退休后受XX中学雇佣从事宿舍管理员工作,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够证明,郝XX系在工作中因自身疾病猝死,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请求XX中学赔偿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但考虑郝XX是在XX中学从事雇佣工作期间因病死亡,双方对此均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XX中学应给予郝燕侠家人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中学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五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韩XX 二О一四年X月X日 书记员 李 XX
不当文盲、不当法盲、不当流氓
顶,巴中司法公正!
自己生病死了 家属就打砸讹钱的还是理智点吧,支持公平公正,无辜的人都应该保护,这个社会没有谁天生欠你的。
散布谣言 打砸闹事的人都会遭报应
学习了,教育子女不能当文盲啊,还要死要活的 这不有法可依的嘛
经济补偿五万元,五万元可以雇1个年轻保安一年半了啊。从成本效益分析,老人不能雇,危险太大了,这不是讹人么。
以后老人不能雇啊。这种事一处,那些儿女就不把老人放在大街上碰瓷讹钱了,专挑肥油的企业去讹啊,把老人弄进去,过几天老人自残了,就讹公司一辈子。
无过错 ,为什么要适当经济补偿。中学又不是慈善机构,任何企业都要效价分析的。这补偿的没名每份的,家属觉得要这样的钱,对的起自己死去长辈的良心吗?估计死者在九泉之下都不会名目,死了就安安静静走嘛。不孝子女还拿他的尸体去讹人,情何以堪。
呵呵!一群光明幼儿园的拖!我是死者亲属!我们没有说一定是工伤呀!我们让你把劳动合同拿出来你为什么不拿?让你去举证不是工伤你为什么不去?就知道拖延时间!然后在这乱发!你的校车是不是有问题!为什么不提?
你们知道人家是拿尸体去讹人了吗?你们了解其中的情况吗?
你咋知道人家赔偿了5万?拖也要当得像一点嘛!
你是医生吗?你怎么知道就是病死的?
医院的死亡结论 显示 心肌梗死 猝死。具体可以做法医鉴定,如果能确切证明,死亡与用工方的职业有关系,哪就更好了,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放心楼主,赔钱都是看你可怜。
雇佣退休老人,风险很大,老年人再就业本身是好事,创业者也要多提供就业机会,但是本身就有高血压、心脑血管这些随时容易猝死的老年人还是好好安享晚年吧,出了事,社保是不可能按工伤给你,你官司打到天涯海角,无过错就是无过错,只有和你的雇主好好协商,争取适当的经济补偿,人家创业不容易,可能就因为摊上你的事,一家人吃饭的事业都没了,谁还敢创业啊。
讲法、讲理、讲事实、这个案例真实存在,同情了弱势,尊重了死者、也保护了正义。
个体创业之艰辛,个中滋味难以言诉,为了生存,谁都不容易,为了我们的后代,国家法制的进步与国民自身素质的提高必须同步,中国梦才能实现!
就是啊,本身老人找点活干,免得因为没有啥爱好,在家无聊,还可以规律生活。但是遇到混账儿女和亲戚,平时老人死活都不管,一旦老人出了事,就会拿老人说是 ,讹人。这种事情在中国还是很多的。比如大街上老人倒地,都没有谁敢扶了。所以雇佣退休老人,一旦不与所有家里和亲属沟通好,留下铁证,一旦遇到像这样事,哪真是哑巴吃黄连,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可以给点同情钱
这样闹事的人。我想平时对老人也不会多好。否则老人晚年也不会出来打工的。老人本身自身有疾病还让老人出来打工,想想其中也不是滋味,老人恶疾缠上,却还出来打工,做女儿和亲属的真不知道怎么想的,其次老人本来疾病而自然死亡了,还以法律的工伤,去要求赔偿,老人在家里真不知道对这家人是什么东西。一大把年级,带病打工赚,真的这么缺钱么?为什么出来打工,为什么自然死亡了,还去赔偿。与法有依据,但是从情理上难讲。
我在医院上班,看到很多老教授,年龄满了,但是又被医院返聘回来,除了行政工作不干,跟平时一样的干活,上门诊,做手术,讲课,带学生。直到死亡。我也从来没有见哪个教授去找医院,说死在你们医院,任劳任怨为医院做了一辈子贡献,必须要进行赔偿。反而是家属,感谢医院领导,对职工的照顾。
社会老人,再就业,真是国家要重新专门立法,既要保证老人的健康和赡养的权利,又要限制老人工作的性质,同时既要保护企业的权益,还得顾忌家属的权益。否则这样的问题出来,还得法律面前,违法,但于情理不符。于是判决就是,虽然违法,但双发均无过错,酌情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