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跟村民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妥否?
2015-04-15直播绍兴直播绍兴直播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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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外)陈国根说,柯桥区计划建设一条钱滨线,该工程涉及到了安昌镇两个村的一些村民房屋。
(同期声)安昌镇白洋村村民陈国根
整个安昌镇碰到前庄村跟白洋村总共是10户拆迁户,村里2014年9月3号的时候(跟我)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
(画外)陈国根选择的是异地安置。但协议签订后,他越看越觉得这份协议有问题。
(画外)记者也看到,这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甲方是安昌镇白洋村村委。陈国根认为,异地安置要涉及到宅基地等一系列问题,但协议签订后,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落实,所以他担心村委今后承担不了相应责任,为此他要求有关部门重新跟他签订协议。那当初为什么不是镇政府出面与陈国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呢?记者首先来到白洋村村委了解情况。
(同期声)安昌镇白洋村党支部书记朱丁元
不是我们村里的事情,镇里叫我们签的。(那你觉得这份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应?)我知道什么/我们是镇领导下村干部,镇里领导怎么说我们怎么做。
(画外)随后记者来到安昌镇政府,分管拆迁事务的镇人大主席外出了,安昌镇驻白洋村指导员胡国娟对此进行了解释。
(同期声)安昌镇政府驻白洋村指导员胡国娟
钱滨线拆迁是交投公司委托我们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再委托村里,这样的。(那这样委托给村里的话,由村委出面来签这个协议,有没有具有这个法律效应?)法律效应我一下子也不能定性的,但是我觉得,既然党委政府实施这个政策,肯定有一定的依据的。
(画外)胡国娟说,陈国根这次提出重新签订协议,她们会慎重考虑的。
(同期声)安昌镇政府驻白洋村指导员胡国娟
作为陈国根来讲,也是给我们起到了带头作用,我作为驻村指导员的话,也尽量协同村里、有关部门尽快把他的事落实好。
(画外)从法律层面讲,以村委作为主体,跟村民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是否妥当呢?记者专门请教了律师。
(同期声)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正桥
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至少在法律上面与《拆迁条例》或者《拆迁办法》的话有一定的违背/政府这样做的话 可能为了回避一些问题,////有可能涉及到行政诉讼,那么村委会作为主体,可能回避了行政诉讼这一个风险。
记者新江立云报道直播热线85908590。
好的!~
村委只是一个自治组织,没有法人资格,这种协议不靠谱。
我觉得吧,征迁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从法律上讲,个人对集体土地没有所有权,而这个所有权在村集体,征迁其实是对个人使用权的一种补偿,作为村集体先对村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然后再由镇政府对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征用,从这个逻辑来讲,好像也讲得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