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确定告知行政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案号(2016)粤06行终409、410号两案,当事人(包括对方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当事人在上诉案中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依法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查询案件审理流程网络公开信息,未查到开庭审理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经多次与12368司法服务热线、行政庭后勤部门、案件书记官联系开庭审理时间安排问题,书记官表示其无权决定是否、何时开庭审理,当事人提出开庭审理的要求已转告合议庭,但合议庭至今没有给书记官关于开庭审理的时间进度安排。
请麻烦案件审判长、合议庭确定何时开庭审理,并告知当事人。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过了解,该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烦请您耐心等待相关判决结果。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支持与监督,谢谢!
2016-12-06 13: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