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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一定要注意这5个问题:
1、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
2、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此次转登记的范围不包括纯营改增纳税人。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也不包括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纯营改增纳税人。即便其申请日前12个月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也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之前,加油站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5、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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