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计委2月17日对群众关心问题:《条例》1月22日实施后,取消了晚婚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对于在1月22日之前领证的夫妻,晚婚假休假比较尴尬的局面,具体是怎么调整的?做出的政策解读是“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明确不鼓励晚婚晚育,取消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假的有关条款。对2016年1月22日省条例修正案出台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是否补休晚婚奖励假问题,根据法律可追溯性和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给予补休。”想问下:眉山市卫计委眉山对2016年1月22日省条例修正案出台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是否可按法律可追溯性和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补休晚婚奖励假。谢谢
网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根据法律可追溯性和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之前晚婚的仍按原《条例》执行,享受晚婚假政策,具体安排遵守单位内部管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56或02838168955或到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咨询。
2016-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