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宁德万达华城业委会于2015年6月6日成立,并于2015年8月17日在蕉南街道办事处备案,是依法成立的民间自治组织。2016年6月21日蕉南街道办事处发《通知》给万达华城业委会要求全体业委会成员于6月24日15时在蕉南街道办事处五楼开会,但是万达华城业委会于6月27日才收到该《通知》(收件时间有挂号信邮戳为证),试问蕉南街道办事处:6月27日才收到的开会《通知》怎么可能让全体业委会委员“穿越”到6月24日去开会?!
2016年6月29日蕉南街道办事处以业委会委员没有去参加街道6月24日组织的会议为借口,再次发《关于责令万达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万达华城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的通知》,要求万达华城小区业主委员7月4日马上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万达华城小区业委会于6月30日收到该《通知》,扣掉7月2日和3日双休日,相当于蕉南街道办事处责令万达华城业委会2天之内就要必须马上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否则就让万达华城居委会代替万达华城业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罢免万达华城业主委员会。很显然,蕉南街道办事处再次向万达华城业委会发难,让万达华城业委会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试问蕉南街道办事处:6月30日和7月1日两天之内,怎么可能做到提前15日之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3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万达华城业委会申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迄今为止,万达华城业委会未收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而不是向蕉南街道办事处申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蕉南街道办事处在未经核实该百分之二十的名单是不是真正的万达华城业主身份和百分之二十的数量有没有足够的情况下,强制要求万达华城业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和擅自让万达居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行为,都属于越权和滥用职权。
万达华城小区业委会属于民间自治组织,蕉南街道办事处只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而没有越权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权利。蕉南街道办事处违反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用行政权力去干涉万达华城业委会这个民间自治组织的做法,跟李克强总理提出的简政放权思想背道而驰。所以我们强烈要求蕉南街道办事处立即停止非法越权干涉万达华城业委会事务,对蕉南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按滥用职权罪进行处理!
此致
万达华城业委会
2016年7月4日
万达华城业委会,你《投诉蕉南街道办事处非法干涉万达华城业委会》的反映件,收悉。街道办事处派专人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万达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自2015年6月份成立以来,小区业主与物业、业委会纠纷不停、矛盾不断,街道、社区多次介入调解,万达华城业委会极不配合调解工作,街道、社区多次通知业委会参加调解等会议拒不参加,给街道、社区指导与监督业委会工作带来极大阻力,导致万达华城小区存在极大的不安定隐患。由于万达华城业委会自成立以来,不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具体如下:1、无定期公布财务经费使用情况;2、无法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3、不督促业主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4、不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5、不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6、不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2016年5月5日,万达华城小区618名业主联名签字,要求华城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讨论表决罢免小区业委会成员并重新选举小区业委会,并将联名提议抄送街道办事处和万达社区。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2月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及《宁德市万达华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九款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6月15日,街道办事处收到小区20%业主联名向华城业委会提交的《关于要求召开万达华城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申请》抄送件,小区业委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6月29日,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定给华城小区业委会下发了责令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至今,小区业委会还是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万达华城热心业主多次群体性到蕉南办事处反映华城小区业委会成立以来的种种违法违规情况,7月8日,街道办事处又收到华城小区业主提交的《请求蕉南街道办事处协助、指导、监督万达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万达华城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申请,为协调好小区业主关系,稳定社区环境,维护辖区内的安定稳定。街道办事处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下一步蕉南街道办事处将协助、指导、监督万达社区居委会依法依规成立万达华城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工作组,择期组织召开万达华城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非法干预。
(蕉城区蕉南街道办事处于 2016-7-18 10: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