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生养父奸淫养女竟达3年之久,还产下男婴!


女孩欧阳某某在3岁时被男子张某抱养,然而,在欧阳某某13岁时竟遭到了养父的奸淫,且时间长达近3年,并致其产下一男婴。
  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上诉案,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的判决。
事件回顾
女孩13岁遭养父奸淫
  据悉,1999年时,张某抱养了其妻姐的女儿欧阳某某为养女,当时欧阳某某仅3岁大。然而,2009年3月,兽性大发的张某不顾伦理道德,竟对年仅13岁的欧阳某某进行奸淫。且在此后三年时间内,张某对欧阳某某进行了多次奸淫,致欧阳某某怀孕,产下一男婴。
  在欧阳某某生产后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张某又对其进行奸淫,欧阳某某实在无法忍受,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被亲生父母找回后,说出事情真相。
一审判决
以强奸罪对其判刑男子不服
  2013年1月14日,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辩护人。
  张某与辩护人以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欧阳某某的出生时间错误,张某与欧阳某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应是2010年3月底,此时,欧阳某某已满14周岁,不具有奸淫幼女的恶劣情节;欧阳某某是自愿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系刑讯逼供,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理由判14年6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提出其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系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但没有提出相关线索,且其在看守所作了有罪供述,一审庭审时也表示自愿认罪,故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某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欧阳某某的出生时间错误,认定其与欧阳某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为2009年3月不是事实。经查,被害人欧阳某某的证言与证人证言、接生笔记本、DNA鉴定书、欧阳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上诉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欧阳某某于1996年出生。故上诉人张某的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村委会关于欧某某系1995年1月5日出生的证明等与上述证据矛盾,不予采纳。上诉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张某奸淫幼女,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予以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不具有奸淫幼女恶劣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维持原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的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亲生父母怎么找到的???

没仔细看新闻啊,上面不是写着么,是抱的妻姐的女儿。

············这个 周边人没有人知道??????

养父真没人性

这年头……人面兽心的牲口越来越多了……这个社会肿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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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禽兽不如啊!

把JJ割了喂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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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世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