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诉求编号ND16050900016的二次诉求

请如实逐条回答,不要避重就轻,谎言一大堆,拿出为民办实事的态度来。
1、协议和回复中都明确了该地块的性质为宅基地,为何每次又自相矛盾的予以否认,目的何在?回复中的第一条“一、宅基地除公路建设使用剩余空地问题。”你们就已经承认了该地块为宅基地,为何还要否认?请说出你们不可告人的目的?
2、“该块剩余空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内”,请问你们谁有去实地测量?为何每次都是信口开河,谎言一大堆,你们就是这样拍脑袋作决策?请说明为何不去实地测量就信口开河的目的?
3、关于该宅基地位于公路旁边不适合建房条件的问题。为什么签订拆迁协议时,明知可能存在建房障碍,还要跟我签订协议?这是严重的欺骗行为。请认真回复这是否你们欺骗老百姓的把戏?
4、将剩余宅基地填平,这是当时作为拆迁的前提条件,请问征地办的相关人员,这是否属实?
5、调查未发现该填平工程存在**及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请问你们是怎么调查的?谁去调查?有谁去过现场?请出示相关证据?不存在安全隐患,请出示第三方的调查安全评估报告?不存在**,请问纪委介入调查了吗?自己调查自己,当然什么都是没有问题的?
6、同为寿政公路的拆迁户,铁炉坪村的拆迁户为何可以取得补偿款的同时,异地(安置在芹洋村)安置宅基地?这是明显的两种政策?请如实公布相关安置情况?
7、协议均已全部履行到位?回复明确这只是该段公路边坡为浆砌而已,何为履行到位?
请认真回复,不要每次都是重复无关的官腔官调,拿出解决方案?
6月10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大部分情况芹洋乡人民政府已分别在5月6日、5月24日作了答复。针对信访人提出:1、该地块性质问题;2、该地块是否公路建筑控制范围之内问题;3、关于该空地位于公路旁边不适合建房问题;4、将剩余空地填平问题;5、填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6、同为寿政公路的拆迁户,铁炉坪村的拆迁户为何可以取得补偿款的同时,异地安置宅基地问题;7、协议均已全部履行到位问题。现经调查了解,再作出具体说明和答复如下:
补充协议的全称为“寿宁县寿政公路建设征收土地拆迁房屋自行安置补充协议书”,协议条款为:1、困难补助叁万玖仟元由王光华负责到位。2、拆迁户XXX需办的国土、建设等手续按寿政文〔2010〕163号文给予落实办理。3、拆迁宅基地除公路建设使用剩余的,由指挥部帮助填平。并由指挥部出具证明该剩余部分空地属于拆迁户所有。根据拆迁协议及补充协议,非常明确该户为自行安置户。补充协议的第三条规定:“宅基地除公路建设使用剩余的,由指挥部帮助填平,并由指挥部出具证明该剩余部分空地属于拆迁户所有”。该条并未规定该空地给拆迁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经征地办工作人员实地丈量,信访人提出的该块剩余空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内,因此,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
根据补充协议条款规定及信访人要求,寿政公路B2标段项目部路基班组已于2015年9月下旬将该户原房屋拆迁处的公路边坡浆砌挡墙并填平。至于信访人提出的施工队资质问题。该工程是由寿政公路B2标段项目部路基班组施工,施工队资质并不存在问题。该段公路边坡为浆砌挡墙并填平,且该空地并非作为宅基地使用,因此,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经协商同意,该户是以货币安置形式自行安置,根据寿政公路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已全部补偿到位。考虑到该户许岩林夫妇年老多病、家庭困难的具体情况,在按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基础上,县乡指挥部还采取倾斜政策再给予困难补助。同时,为了让该夫妇安心居住在其女婿陈家元家,芹洋乡征地组工作人员还为陈加元户电表立户多次到城建大队、供电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补充协议中注明陈加元户今后需办理的国土、建设等手续按寿政文〔2010〕163号文给予落实办理。切实解决了拆迁户的生活和居住问题。
根据以上情况,协议条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芹洋乡人民政府于 2016-6-23 21: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