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税务部门是否可以调整旅行社开票的名目?

税务部门相关同志: 你好,国家旅游局最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表述了旅行社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或者说经营业务。 在我们实际经营活动中,需要开发票时,我们的开票名目却只能是“旅游费”“旅游团费”。我们是否可以把开票名目调整为我们经营范围规定的项目。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旅游团费”和“旅游费”。 旅行社所开展的以下法律条文中规定和允许业务,是受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 比如: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请给予答复,谢谢,为感。 附:最新的法律条摘录关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供参阅。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全文) (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因此,请您按照实际交易情况,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按相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永州市国税局
201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