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5日,春节后的第一天上班,因为火车晚点,迟到8小时,请假假一天成为旷工一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与其影响。这情况是否违反劳动法?如何才可以让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这里能问责用人单位吗?
您好!《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据您所述,劳动法对此并没有相关具体规定,需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如果您和用人单位之间就该问题存在争议,建议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6-08-24 14: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