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点点:阴阳合同事件下,范冰冰没受到刑事责任

如今,关于范冰冰在影视行业到底“凉”不“凉”的争论矛头已现,虽然被国家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罚款共计8.8亿元,但是范冰冰本人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责任,更没有所谓的“进大牢”,只是处在风口浪尖上不得已只能销声匿迹一段时间罢了。
回归笔者想要表达的,想要探知的是,“阴阳合同”到底是什么?是逃税行为的话,为什么范冰冰却没有受到刑事责任?
相信有不少人在网上搜素过“阴阳合同”,官方定义暂无,(引用)百度百科上解释:“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换一种通俗的说法,也就是一个上得了台面的阳合同和一个在桌子底下的合同。阳合同是可以对外公示的,外界能够知晓其内容的,而阴合同只有当事人与合作方知道,不向外界吐露的、隐藏性合同。
那么,通过阴阳合同,明星能逃税多少呢?举个真实演员税收的计算案例:
一般来说,影视企业与演员签订合同,如果谈好的价格是税前5000万,直接以税前5000万签合同,则该演员需要缴纳:
增值税=5000万/(1+6%)*6%=283.01万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83.01万*(3%+7%+2%)=33.96万
个人所得税=(5000万-283.01万-33.96万)*(1-20%)*40%-0.7万元=1 497.869万元
全部应交税收合计=283.01万元+33.96万元+1 497.869万元=1 814.83万元
如果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阳合同签订的税前价格为1000万,然后通过费用报销等其他方式再给4000万。则演员仅针对1000万需要纳税:
增值税=1000万/(1+6%)*6%=56.063万元
城建税及其教育费附加=56.063*(3%+7%+2%)=6.792万元
个人所得税=(1000万-56.063万-6.792万)*(1-20%)*40%-0.7万=299.1864万元。
缴纳的税收合计=56.063万+6.792万+299.1864万=362.0414万。
是不是很恐怖?人家偷逃税款的额度,是我们普通人心心念念一辈子赚不到的“小目标”。
阴阳合同能够逃税如此之多,那么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说,范冰冰签订阴阳合同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从合同法上来说,这份合同的某些条款甚至整个合同当属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违法了。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什么范冰冰却没有受到刑事责任?原来是这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也就是说,范冰冰事件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其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范冰冰,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所以,依据刑法第201的规定,只要范冰冰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之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上述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会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