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行政调解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划定了行政调解范围。对符合以下七类条件的民事纠纷,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土地、山林、矿产、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征用、征收土地房屋安置补偿引发的民事纠纷;劳动、人事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消费争议、产品质量的民事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的民事纠纷;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办法》还要求,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办法》指出,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行政调解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结。30日内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终止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此外,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调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在调解中徇私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