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从个人到企业,从组织到单位,拍“微电影”是很流行的事。然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在海宁,就有两家单位因为拍“微电影”的事,闹得“对簿公堂”。双方都说是对方违约导致微电影没拍成,于是,杭州的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把海宁的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公司”)告了。
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双方通过QQ商议,由广告公司委托影视公司拍摄一部微电影。广告公司称,双方合同成立的依据是一份结算单。结算单中约定摄影机型是“ALEXA”。可11月25日,影视公司却说原定机型调不到,只能改用“RED EPIC”机型,并单方面决定在11月27日开拍,要求广告公司配合。
“我们调查过,‘RED EPIC’的性能要比约定机型差,而且27日那天场景、演员都还没有确定,根本就没法开拍。”广告公司认为,影视公司私自更改合同主要内容,强行要求开拍,已经构成违约,因此于今年把影视公司告上海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影视公司返还预付款5.4万余元。
“我们根本没有违约,违约的是他们!”对此,影视公司坚称,双方合同成立的依据并不是结算单,而是更早之前,影视公司通过QQ发送的《视频制作委托合同书》,其中载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广告公司称,双方合同成立的依据是一份结算单。影视公司则称,双方合同成立的依据是《视频制作委托合同书》。那么,到底合同成立的依据是哪份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影视公司将合同书通过QQ发送给广告公司后,广告公司在接收合同后并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在当日支付了预付款。虽然合同中的拍摄时间、价款支付等内容均为空白,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这些项目已达成共识。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应认定该合同书已成立。而原告提出的结算单,从内容看仅是一份报价单,并非双方之间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案中,广告公司是定做人,影视公司是承揽人,因此广告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影视公司因合同取得的预付款,应当返还。影视公司造成的损失,广告公司应予以赔偿。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影视公司返还广告公司预付款5.4万余元,广告公司赔偿影视公司损失2.7万余元。(嘉兴日报)
偶哟喂,利益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