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佛山分行:
首先感谢贵行对我《您被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了吗?一个中行家属的肺腑之言》一文进行回应,但由于没有正面回应我的问题,因此尚有几点疑问。
第一个疑问:
为什么没有正面回应我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第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按照上述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8]22号)文件表述中,并没有涉及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也就是说,这个批复并没有执行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明确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的相关规定,因此,其合法性不得不令人质疑。
我在《您被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了吗?一位中行家属的肺腑之言》文章写到,根据查阅相关文件显示,在劳动部关于四大国有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公式工作制的批复中,唯有中国银行的批复没有关于计算周期的表述,究竟是什么原因,但贵行的答复并没有正面回应我的问题,简单搬述了劳部发[1998]22号文件内容,这个有什么意义呢?难道就是为了回应而回应吗?
第二个疑问:
贵行说“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我们也建立有配套的补休或计发加班工资制度”是否确有其事?或者是否真正实行了?
不知道贵行内部制度如何规定,但据了解,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但是,据我切身感受,贵行并没有真正执行该规定,中行员工在生病住院的时候居然还要被接回单位继续上班,人性化管理体现在哪?贵行的培训、会议、达标总是安排在下班后的晚上,员工的安全怎样保障?特别是女性员工,晚上11、12点回家你们领导认为正常吗?你们认为安全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作了三种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有没有补休或计发加班工资制度,我想,中行的员工是最有发言权了,究竟有没有补休或计发加班工资,补休是否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员工?我们是持否定态度的,对此,贵行领导真的要好好查一下了。
第三个疑问:
有没有混岗混员私自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和人员范围?有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工时考勤记录并经员工签名确认?
粤劳社发〔2009〕8号文第九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有没有混岗混员,请贵行查实追究。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贵行有实行科学规范的考勤制度吗?有经员工签名确认吗?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劳动监察部门有没有对贵行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进行监督检查?(这个另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第四个疑问:
如何看待目前贵行员工从当初口号“选择中国银行,实现心中理想”,转变到“离开中国银行,实现心中理想”,陷入“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局面?
尊敬的中行员工家属:
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我行工作的监督,就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问题与我行开展互动交流。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诚如您在文中所引述,我行执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经过国家劳动主管部门(劳部发[1998]22号)文正式批复的,是合法合规的。就您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具体情况,有可能是双方在沟通理解上还存在分歧,欢迎您在百忙之中抽空与我们工作人员直接联系,双方再就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细致交流和探讨,我行联系电话为:0757-82683788。对于经核实确属我行问题的,我们将主动接受批评,及时予以纠正。谢谢。
2013-06-05 21: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