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再次进线反映,对原诉求编号ND16012800007的二次诉求。在4月5日他收到一条短信说他的案件不能立案.之后他咨询派出所是何原因?然民警只说具体原因他们也不清楚,这是领导决定的。还让他去签署一张不立案的单。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协助处理。
刘先生:
您好!您的来邮已收悉,现给您答复如下:
您反映2015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在福安市阳头街道金皇朝KTV门口与朱国平发生口角纠纷后相互扭打导致双方受伤一案。案发后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您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朱国平的伤情为轻微伤。经福安市公安局阳头派出所调查取证,根据依法所获的证据材料,无证据认定您的伤情系朱国平伤害所致,故福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5日对本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年4月12日您已签收该不予立案通知书。
您若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您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福安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向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014年4月21日
(公安局于 2016-4-22 10: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