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里双方闹事一方受伤,事后受害人将酒吧老板告上法庭……近日,桐乡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酒吧承担20%的补充责任共计6万余元。
据介绍,桐乡人刘某在本地经营一家酒吧。2014年1月12日晚,董某和一群朋友在其酒吧内聚会。酒后几人在舞池中与另外几名男子发生口角并动起了手。期间,董某头部被人砸伤倒地。后经医院诊断,董某左眼失明,共计花去各项医疗费用30余万元。董某遂将伤人者强子(化名)告上法庭。经审理,桐乡法院判决强子有其徒刑4年。然而,强子因经济原因,无法承担董某的经济赔偿。无奈之下,董某于近日将闹事所在地酒吧老板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如上判决。
看到判决书,刘某感到吃了哑巴亏,连喊倒霉。法院的判决是否有失偏颇?其实不然。
办案法官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董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考察刘某酒吧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来确定。而从打斗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表明,在整个事件中,酒吧作为管理者未采取劝阻、安保等相应措施,据此,法院酌定由被告酒吧承担20%的补充责任。(嘉兴日报)
当然有责任了,应该要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