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郑有华>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招贤镇<村务公开>

反映象湖村村委会欠其在任原浦口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垫付浦口村自来水工程建设中的农民工工资及其本人不任村主任期间的管理自来水工程的务工工资共计141355元。
你于2016年11月8日向信访局反映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反映主要诉求反映象湖村村委会拖欠你在任原浦口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垫付的浦口村自来水工程建设中的农民工工资和你不担任村主任期间管理自来水工程的误工工资共计141355元,要求政府解决。二、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2013年9月18日,常山县久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5日名称变更登记为: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常山县招贤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建招贤镇农民饮用水工程-浦口村工程,合同价款为167519元。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冯永辉,与你是亲戚关系,你为其担任现场施工负责人。后由于行政区域规划调整,原浦口村并入象湖村。2015年1月4日,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向常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象湖村村民委员会,要求终止与浦口村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令象湖村支付工程款126000元、逾期利息4900元、看护维修费24000元和材料损失费15019元,共计169919元。2015年1月15日,双方当事人就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是否规范、管材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共同委托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5年10月27日,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1、管道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2、给水管材质质量低于国家标准,不合格。2015年11月30日,常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3月10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你于2016年11月29日向常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象湖村村委会,要求象湖村村委会支付误工工资64800元,代垫民工工资52555元(原浦口村农民饮用水工程),合计117355元。法院已以(2006)浙0822民初3289号案立案审理。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招贤镇农民饮用水工程-浦口村工程原已发包给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因此象湖村委会与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现因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管道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和给水管材质质量低于国家标准(不合格)的原因,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法院判决解除。而你个人就招贤镇农民饮用水工程-浦口村工程与象湖村委会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你要求象湖村支付你代垫农民工工资和误工工资的事没有法律依据。至于你之前与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冯永辉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关系,你可持相关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你已就此事向常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你自己做好诉讼准备。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联系人:饶明耀、何桃树 联系电话:0570-5663886
常山县招贤镇人民政府 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