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508231402047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2.返还申请人已缴纳的150元罚款。
3.公开被申请人在人民路口设置禁令的权力清单,对设置禁令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审查。
事实和事由:
申请人于2016年临近春节期间开车从厦门到上杭县人民路朋友住处,途经人民路路口,被申请人以违反禁令指示标志为由,作出罚款150元,记3分。申请人曾申辩途经人民路路口时正值寒假期间,不受禁令限制,但被申请人予以否认。
一、申请人于4月5日到交警大队处理时,经办人员并未向申请人说明作为行政处罚的理由,未向申请人提供监控拍摄时间并非寒假的证明材料,作出处罚的程序严重违法。
二、申请人外地回来,第一次路过人民路口,退一步讲,即便可能存在违反禁令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为何对第一次过失不处以警告,而要罚款150元,难道跟天天在路边巡逻专门贴条违章停车收罚款的一个性质?
三、申请人到人民路口时,道路十分通畅,完全没有拥堵情况发生。即便是为了学校路口交通秩序,在8点以后为何还要禁止通行?这样给住在人民路的群众造成多大的不便?设置禁令违反了合法性、合理性等行政法基本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严重不合法、罚款150元的处罚不当,应予撤销。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此致
上杭县人民政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 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鉴于人民路中段交通拥堵情况,我县于2011年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周边企事业单位、周边居民召开协调会,最终确定该路段禁行方案。在该路段两旁有明确的交通提示牌。
2.当事人的车牌号为闽D6235T,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08:09,周一,农历十二月初二。学生放寒假至少要到十二月月底,因此当日并非寒假,也非周末。(见图)
(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2016-6-8 09:4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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