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是依法查处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对涉税问题的准确定性依赖于税务稽查过程取得的各类相关证据。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税务稽查面对的新业务、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在依法行政的执法环境下,调查取证成为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日常工作中,我局的案件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对检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资料提出了具体、详尽的标准和要求,以往的工作方法目前已经有了明显的不足之处。因此,我处对税务稽查过程中遇到的涉及调查取证方面的问题作了归纳和整理,就一些突出问题派专人赴北京、广西、新疆等地进行调研,了解了一些新的做法,及时更新了知识,取得了很多宝贵经验,在保证执法行为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面获益良,对调查取证这一重要的执法环节形更是成了系统、全面、准确的认识:
一、调查取证需掌握的基本内容
(一)税务稽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的特点
调查取证概括地讲就是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收集、保存的,以此证明涉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责任的轻重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的行政活动。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调查取证始终贯穿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等一系列活动,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
1.调取收集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真实性。涉税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必然会以某种形态客观存在,证据记载着某一具体事实及案情的各种消息,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包括形式和内容上的真实性。
2.调取收集的证据与案件存在必然联系,具有关联性。在税务检查中所获得的证据事实必须与被调查事实有客观联系,即事实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证据事实能够据以证明违法事实情况。但有些事实虽然与案件事实有某种客观联系,因其无法证明违法行为真实情况的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3.调取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即合法性。在税务检查中所取得的各类证据从形式及来源上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法律事实的性质,即检查人员必须依照合法程序和方法收集、取得;必须具备合法形式;必须经合法程序。
(二)税务检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的作用
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必经程序,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
1.从实体上看,确定某一涉税违法事实的结论均要以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基础。调查取证工作对税务机关作出正确税务处理决定是实体上的首要条件。
2.从程序上看,调查取证是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前置性程序。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度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履行就是失职。因此,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首先要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存在后再作出处理决定,所以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这也是依法行政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
3.从内容上看,调查取证必须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违法事实。在税务检查中若没有证据证明某一违法事实的存在,或者证据不充分、不完整,那么就无法确认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因此,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是进行税务处理决定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税务检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的主要方法
税务人员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方式只能是法律、法规有授权的,采用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无效。对《行政诉讼法》和《稽查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的不同证据形式,分别有其对应的取证方法。目前税务检查中使用的主要证据形式及其取证方法如下:
1.物证。对物证应采取勘验、检查的方法收集,一般应提取原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记录,还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证物提取清单。
2.书证。对书证要提取原件,而且提取的原件必须完整,如不能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复印,但必须记载原件的出处。
3.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应采用笔录的形式收集,必须经当事人核对签字并允许其更正补充。
4.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包括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对检查笔录的内容要客观、全面准确、清晰,完整地记录查处涉税案件的全部过程。
(四)税务检查工作中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
1.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审查所获得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明作用,以判断和保证涉税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审查判断证据的准确性。通过审查证据的材料是否全面、准确地反映与涉税案件待查事实,以保证涉税案件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3.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通过审查证据的获得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求,从而判定是否取得有效证据,确定涉税案件证据的证明效力,为税务机关正确作出涉税违法处理决定提供事实依据。
二、目前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1.调查取证的程序及方式不规范。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不注意获取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如检查人员发现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有问题时,因某些原因不能提取原件时,只是复印了账簿、记账凭证,未在该复印件上载明“与原件相同”及让纳税人签字等情形;还有对纳税人的陈述及所承认的事实,检查人员未用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陈述人核阅签字,一旦纳税人不承认某些事实时将无从查证,直接影响了查处案件的进度和质量;使用录音、录像手段时没有注意不能列入证据范围的条件等。
2.保存证据的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缺乏保存有效证据的意识,表现为在处理涉税违法案件中,在纳税人接受了税务处理决定,也按规定要求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就将案件的一些证据遗弃,没有很好地与案件其他材料一起入卷保存,一旦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做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税务机关,将会在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中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3.调查取证的内容不完整。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对应收集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收集不完整,如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问题,应将其有问题的发票各联全部收集,这样才是一份完整有效的证据。另外,有些调查记录、询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涉税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此外,对可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的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也不够重视。
4.调查取证的针对性不强。在调查取证中,检查人员对证明力度较强的原始证据材料的收集、运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于其他种类的证据如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等证据,尚不会或不能掌握和运用,而这些这些证据往往对案件的查处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还存在取得的证据资料不能说明所查处的涉税问题、证据资料不能与税款计算一一对应等问题。这样使得涉税违法行为从证据角度看显得较为薄弱。
5.对电子证据缺乏有效的收集手段。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应用,以前的很多取证方法都不能很好地适应纳税人纳税资料的电子信息化,而电算化本身也会造成会计、税收数据的失真。如何能及时、准确地去的电子证据,并且使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对涉税违法行为准确定性的依据,是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面临的棘手问题。
6.取证手段不够灵活。目前,税务稽查中使用最多的依然是书证、物证和笔录,对照相、录像、录音、鉴定结论以及网络信息资料的应用比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取证的范围,很多不易长时间留存的资料和信息缺失,检查线索被中断。
(二)加强和完善税务检查调查取证工作的建议
1.加强对调查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质量。
一是加强对调查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调查取证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作用,深入研究调查取证的内在规律,使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善于获取和运用证据,这是做好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基础。
二是善于收集、保存有效证据。税务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发现纳税有人有涉税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形式进行收集,以确保证据来源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另外,对收集取得的有效证据要进行必要的整理登记,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保证有效证据的安全与完整。同时,要认真详细地制作稽查原始底稿,真实全面地反映事实情况。
三是加强对有效证据的判断能力。有效证据是判定和确认涉税违法事实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也是正确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要素。在实际工作中审查判断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有效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面对大量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与符合逻辑的审查方式,准确判定涉税违法事实的证据,不断增强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使检查人员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2.制定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程序及规则,研究并确定调查取证的工作方法。
一是确立调查取证在税务检查工作中的地位,税务检查在行政执法中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调查取证是税务检查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税务处理决定均包括两方面即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作为后者则需要税务机关经过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来实现,调查取证在税务检查中就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是制定有关调查取证的工作制度,调查取证工作是保证税务检查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利于税收违法事实的准确查实和认定,因此,应制定有关收集、整理、保存、审查、判断证据工作程序和要求的规范性制度,明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调查取证在税务检查中的作用。
三是积极探索有关调查取证的技巧和方法,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开展税务检查的同时,税务检查人员应该认真研究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技巧,摸索和总结出一套科学、行之有效的调查取证工作方法和技巧,推动税务检查工作的深入进行,提高办案质量。
3.敢于创新工作方法,在熟练掌握传统取证方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采取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作方法,应对以新形式出现的信息资料。
一是对待电子证据,要采取既灵活又稳妥的取证方法。对电脑记账的企业,先要重视检查前的摸底;查账中要重视逆查法和详查法的有机结合,必要时要实地核实;最好由计算机专业人员的配合,并注意对电子证据的合法取证。
二是注重电子文档和数据资料的取证形式,保证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文档作为证据应具备两个条件:有原始载体,有最初纪录人。对能转化为纸质资料的电子证据,应由企业原录入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两人以上相互确认、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对这些电子文档资料进行备份,并经双方确认封存。对拷贝出的服务器中的数据,应一式两份,贴封条,由财务人员和电脑操作员在封条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封存并留企业一份,税务机关一份,如有其他协查机构应再依照前程序拷贝一份。
三是重视其他的证据形式在税务稽查中的作用,不再局限于就账查账,采取相对灵活的取证方式。例如,重视涉税资料的外调工作,对与案件有关的账外事宜进行实地盘查:我处今年检查的几户企业都涉及到了外调,无论是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现场的走访还是对关联企业交易定价的核定,进行外调都能从外围突破,取得宝贵的证据资料,奠定对案件的深入检查的基础。另外,对不易保存的证据资料及时录音、录像、照相,便于收集保存:在纳税资料众多难以取舍时,可以进行照相、录像,既可以节省时间,又便于筛选甄别。最后,加强和其他执法部门以及专业机构例如公安、工商、质检的联系与合作,以便取得与案件查处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资料、数据,丰富证据的来源,为强化税收执法和顺利查处税案创造更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