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男子打起“假官司”,因妨害作证罪 结果成了“真被告”


本报讯 欠银行的钱还不上,被起诉到法院后,为逃避债务,杨某竟然串通别人写假借条,打起假官司,谁知,作假不成,反被起诉。昨天,记者从南湖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这起妨害作证案进行公开宣判,杨某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8年,杨某因与某银行有借款纠纷,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杨某支付银行欠款40万余元。因杨某没有还清欠款,法院对杨某名下一大一小两套房子进行查封,并于2012年7月决定对查封的其中一套房产进行拍卖。  听到自己的房子要被拍卖以清偿欠款的消息,为逃避债务留住房子,杨某想了个“点子”——找人合作,写假借条,虚构自己拖欠他人钱款的事实,然后到法院起诉,造成两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使得向银行偿还的钱变少,最终达到少还钱还能留住房子的目的。杨某想好后,就托人找来了卜某。
听了杨某的“计策”后,卜某当即应允。于是,两人共同伪造了杨某分别向卜某借款45万元和40万元的虚假借条、收条,卜某拿着这些伪造的借条和收条向法院起诉。后来,法院将两个案子并案执行,较小的一套房子杨某自行变卖后得到15万元,用来清偿了银行按比例应得的款项,而另一套用以拍卖的大套房子因为流拍,卜某在补足该套房子的差价后名义上获得了房子,但实际上该套房子仍旧归杨某所有。
然而,两人的作假行为最终露出了蛛丝马迹,被抓到了破绽,最后在证据面前,两人供述了打“假官司”的事实经过。嘉兴日报

我认为就这种情况套用妨害作证罪是扩大了该条法律的适用范围。妨害作证罪一般适用于在刑事案件中妨害作证的行为而不是民事纠纷中妨害作证的行为。当事人应当上诉,二审法院应当改判被告人为无罪。
妨害作证罪一般发生在在刑事案件中,但法律也未规定只能适用于刑事案件中,事实上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

真如你所说得,那想必很多人又有的官司吃吃。别的咱不提了,也不争辨了,还是把嘉兴的各个看守所给扩建一下,那也是给很多将要吃官司的老板和公务员准备的。现在看守所太挤了,看守所的八个床位时常挤20个待审的犯罪嫌疑人。

看来如今这世道,人人自危。扩大打击面这对执法者本身也不是好事,说不定哪天自己也会一言不慎或一个行为不对而进看守所。

不明白你想表达什么,难道在民事诉讼中就可以指使人作伪证?

还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可没说只能适用于刑事诉讼中。你是把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搞混了吧,刑法上伪证罪确实只能适用于刑事诉讼中,但妨害作证罪是没有这个限制的。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作妨碍作证或作伪证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给当事人作出1000元罚款或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的处罚。看来现在是世道变了。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妨碍作证的行为在处罚上可能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对于哪些作妨碍作证的行为适合行政处罚,哪些妨碍作证的行为适合于刑事处罚,完全是在靠法官自己的想法在定罪量刑,这也叫依法办事吗?如果要对当事人实行刑事处罚从程序上也应当是法院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是否立案侦查,然后是检查院批捕和起诉,然后再由管刑事案件的法院进行审判,不知道在这个案件中当事的民事法院有没有走这一程序?
支持你们上面两位专业人员的分析,不管谁对谁错,你们都是好样的,让我们学到了实用的法律知识.
有出息了。。完全寻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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