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女儿出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最近经济开发区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请问女儿出嫁,户口未迁出,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女儿的名字,现在重新做证,女儿的名字是否还是做在权证里面?因为这今天村里要上交资料,请加急处理,谢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间,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福建省妇联、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闽妇【2014】125号)规定,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婚前居住地应主动与婚后居住地沟通,婚后居住地未给婚嫁妇女、“入赘男”分配承包地的,婚前居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婚后居住地有分配承包地的,婚后居住地由义务告知婚嫁妇女、“入赘男”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离婚、丧偶的妇女、“入赘男”如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不得意任何理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离婚、丧偶的妇女、“入赘男”离开原居住地,与其他已婚妇女的情况同样处理。不予许存在离开地和迁入地同时占用承包地现象。(经开区红坊镇于 2017-1-3 17: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