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为鼓励创业、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近期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更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提高到了100万。
但目前很多人误将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混为一谈,对政策的理解把握也就多了一些困扰,现在将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判定标准上进行区分,以便各位能对各类型中小企业有更好地理解~
“小微”企业各类型比较
类型:
小微企业
判定标准:
以工业企业为例: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以下;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各行业标准请参照文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小型微利企业
判定标准:
前提: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
判定标准: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