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请问区民政局相关事宜

1.我们曾于2月份左右反映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而区民政局于2017年2月28日的回复中,有如下答复“ 我局作为社区建设的主管部门,每年根据保障标准按各街道社区专职工作者核定编制数如实划拨至街道,并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工作者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确保人员经费不挪作他用并发放到位。而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个人待遇是由各街道按照奖优奖勤的原则,由各街道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与发放标准(包括值班、加班)对各社区、社区干部(工作者)个人进行考核发放。” 在这段答复中,区民政局把加班费算到了保障经费内,并权限下放至各个街道,让街道自己来定制度为社区工作人员发放相应加班费。 但是,实际情况是1.越城区塔山,蕺山,北海,府山,城南这些街道自社区成立以来从来没有为社区工作人员发放过加班费用;2.加班费用也不应该计算到保障经费内,法律名义上的加班费用定义为“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可见,加班费用应是劳动者的额外补偿,区民政局把加班费用混入保障经费内完全是偷换概念,因此,再次追问区民政局,第一,你们把加班费混算入保障经费中,有何法律依据?请出示相关文号和相关法规!第二,越城区塔山,蕺山,北海,府山,城南这几个街道不给工作人员发放加班费用,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你们作为主管部门,你们打算怎么管理?第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加班费用,几几年几月几日才能正常补缴给社区工作人员,请明确!2.区民政局于2017年2月28日回复“关于你提出的工会疗养问题,区总工会答复,社区干部(工作者)作为与街道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可享受工会待遇,具体由各街道自行统筹安排。”此回复完全是形式和官僚主义回答方式,既然可享受,为什么不和区总工会联合出文件明确,而后面又要加一句“具体由各街道自行统筹安排”?现实情况是你们不出具体红头文件,我们根本享受不到工会待遇,去街道要求,街道负责人明确表示我们没有享受工会疗养的权利,你们说可以,街道说不可以,处于中间我们应该怎么办?(越城区塔山,蕺山,北海,府山,城南这些街道都再次明确表示我们没有权利享受工会疗养,而街道内连扫地的卫生人员都享受到了疗养待遇,在这些街道的负责人眼中,我们社区工作人员连卫生人员都不如)请问区民政局,这个事情,到底应该怎么办?请具体明确!
匿名网友:您于2017年4月24日向区领导信箱再次反映的“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待遇问题”(主要诉求为加班费及工会疗养问题),我们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从2009年起,越城区社区干部(工作者)的待遇根据绍市府办抄274号文件精神,按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加集体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财政保障。2013年,越城区出台《越城区城市社区经费保障办法》(越委办〔2013〕5号),明确规定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待遇由等级工资、津补贴、考核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组成。在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关心下,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均保障经费,每年按8%-10%幅度进行增长,由2009年的38740元递增到2016年的65396元,极大的稳定和激励了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针对您反映的社区工作人员待遇问题(加班费和工会疗养问题),我局的处理意见如下:一是加班费问题,区要求各街道,对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待遇发放,要根据社区专职工作者加班情况(如错时上下班、节假日值班等)和以及工作考核情况,多劳多得,拉开社区之间差距,拉开个人之间差距。二是工会疗养问题,街道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用工主体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负责对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会疗养等福利决策。建议您向所属街道反映。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受理地址在越城区信访局)或绍兴市民政局(人民中路628号)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越城区民政局 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