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继承问题

有一宅基地,名字写的是父亲(已故),实际出资人是女儿,女儿户口迁往外地,问女儿是否能继承此宅基地?若可以,如何办理手续??
您好。
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若因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按照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当事人应先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公证手续,再向所在辖区不动产登记局书面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仅供参考,以各区公布为准):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代理人为境外个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复印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房地产权证(共有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证)(复印件);
3、继承公证书(原件);
4、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需所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盖章确认的证明;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表(原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复印件);
(六)其它证明材料。
各区不动产登记局受理咨询电话:禅城区不动产登记局,电话:83035081;南海区不动产登记局,电话:86369961;高明区不动产登记局,电话:88826428。
2015-10-09 15: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