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领导:
新年好!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01年5月至2006年2月在顺德区北滘务工并购买社保,2006年3月至2011年7月转至南海区狮山镇上班并在狮山社保局续保,从2001年5月到2011年7月期间持续参保;于2011年8月在广东省省社保局续保至今;
在佛山参保还保留在佛山且未转走,
现想在佛山买房才发现,新的限购政策对此有规定,我们的情况是现购房的话,推算是佛山有五个月社保,余下的社保是在省社保局的,现在我的工作单位是一个广东省级单位,暂时在佛山没有驻点机构,只是委派我本人在佛山开展业务及准备驻点的前期工作,佛山限购政策中,《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具体问题说明》四、非本市户籍购房问题 (一) 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纳税证明”是指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二)购房人是中央、省直单位等机构驻佛山的工作人员,提供的纳税或社保证明是省税务部门或省社保部门出具的,应同时提供其工作单位在本市的证明。这是如何理解的?是指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请问我的情况是否符合佛山的政策购房呢?(我的家庭是首购第一套房的)
非本市户籍购房要有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是中央、省直单位等机构驻佛山的工作人员,提供的纳税或社保证明是省税务部门或省社保部门出具的,应同时提供其工作单位在本市的证明。(注:中央、省直单位等机构是指中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2013-02-17 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