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仙居县下各镇瓜洲村村民应三洲,家有7口人,于1989年9月24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位于本村祠堂外宅基地建房120平方米(可建三间新房),并在1989年11月8日登入本户,后由于同村村民赵乾头的无理干扰,造成我不能在批准的宅基地上顺利建房.1996年赵乾头还无视国家有关法律,强行非法侵占属于我的120平方米宅基地,并建造房屋三间.此后,我一直来向下各镇政府反映求解决未果.当时我家的旧房已全部拆除,新房又建不成,造成多年来无家可归,全家人过着流民生活. 我在2012年状告下各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并经仙居人 民法院判决胜诉.但下各镇政府并没有在法院判决的期限内履行.直到2017年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下,才作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浙仙下罚决定(2016)第3号,责令被处罚人赵乾头接到本处罚决定书30天内自行拆除.现赵乾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而下各镇政府枉法包庇没有对赵乾头按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45条和第51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职责,把法律看作一纸空文.特别是下各镇人民政府司法办公室主任姚锋彩滥用职权,拖三阻四,置老百姓生死不顾应作为而不作为,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肯请上级有关部门督办,并追究当事人的渎职罪责任.报告人:应三洲15858637813 身份证号:332624194402104874
你向省信访局网上反映下各镇行政不作为,要求下各镇对赵乾头进行行政处罚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及意见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你向省信访局网上反映下各镇行政不作为,要求下各镇对赵乾头进行行政处罚。二、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应三洲系下各镇瓜洲村二组村民,现有家庭人口9人。1989年9月,经组、村规划,同意应三洲户先拆除原4间旧房127.7平方米,上报申请建房三间120平方米。1989年11月8日,仙居县土管局批复,同意应三洲户先拆除旧房127.7平方米,再建平房3间120平方米,并登入应三洲户使用证。建房地方位于瓜洲村祠堂外(现瓜洲村穿村路56号),耕地原属赵乾头承包责任田。由于赵乾头一直不同意村规划调整,不同意应三洲户在其承包田上建房。应三洲户虽然建房审批手续完备,一直未能顺利建房。1995年,赵乾头在相同地块上不批自建平房3间148平方米。2011年,赵乾头未经审批又在三间平房前建造4间高二层的阳台(包括一楼楼梯),占地面积52.2平方米。2017年1月20日,仙居县下各镇政府做出仙下罚决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赵乾头拆除其违建的楼房。三、答复意见目前,该行政处罚尚处在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起诉期限内,若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镇政府将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附:信访人基本情况(应三洲下各镇瓜洲村)经办人:李福平联系电话:87611191
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 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