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明确“永定区坎市镇新罗村二期小区”是否可以出证,以及是否可以由村民用于房屋建设

本人林松华,永定区坎市镇新罗村村民,于2014年2月左右,新罗村村委会主任张张治洪以新村建设的名义向本人推销7块土地,并且获得村委会主任张治洪代表村委会承诺新售土地可以进行房屋建设并取得相关权证。为此本人同意以6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约定的7块土地并全额支付款项。然而在本人对其中两块土地进行建设的时却遭到村民阻止,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导致房子至今无法建成,另外5块土地也无着落,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咨询几项问题:
1、“永定区坎市镇新罗村二期小区”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开发区?
2、本人于2017年2月12日向龙岩市信访局以信件形式寄出文件咨询了三条问题,至今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林松华同志:
您的来信收悉,您提出“要求明确您与新罗村签订土地销售协议中土地是否可以出让”信访事项依法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您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您与新罗村委会签订协议是否有效。
特此告知。(龙岩市信访局网络信访中心于 2017-3-17 09:47回复)
林先生:
您好,您的诉求已于2017年3月15日由上一级信访局批转给我镇办理。我镇高度重视,立即批示相关领导调查处理,并在时限内给予答复。经核实,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您所反映“永定区坎市镇新罗村二期小区土地是否符合建设用地问题”,经核实该用地于2011年12月31日取得《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坎市镇新罗村泉水山等四个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龙政综[2011]592号)文件的批复。因此该小区土地利用符合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关于您诉求中所提到的土地建设过程中遭到村民阻止而导致房子至今无法建成。目前该村正在组织力量协助处理。详细请咨询镇国土所(0597—325713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经开区坎市镇于 2017-3-17 15: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