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各中学2015年下半年和2016年上半年的绩效工资是否应有单位配套的公积金发放?即是否每位教师所获得的绩效工资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公积金部分后再和单位配套的公积金叠加,然后存入教师个人公积金帐户?每位教师所获得的绩效工资中扣除公积金的比例是和每月应发工资中扣除公积金的比例一样吗?
贵处转来的诉求编号为LY16112200003信访件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县教育系统实施绩效工资以来,为方便计算住房公积金配套,在发放绩效工资时单独计算住房公积金配套。由于绩效工资每年发放两次,即上半年(2-6月份)和下半年(7-次年1月份)各发放1次,造成绩效配套的住房积金无法按月转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月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为月工资总额。鉴于此,从2015年7月始,我县教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在每月的国库统发工资中随扣随缴,个人为12%,财政配套12%。一年两次发放绩效工资时不再配套住房公积金。
上杭县教育局
2016年12月1日
(上杭县教育局于 2016-12-2 14: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