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具体规定有:
1、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法计征个税,同时,这些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还,又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则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3、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