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2年7月,嘉兴某高级技工学校的小苏经学校推荐,到桐乡某品牌4S店实习,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间由4S店支付小苏实习工资。小苏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客户车辆的清洗、打蜡等保养工作,保养之后,4S店会有专人将车辆开走。同年10月27日,小苏在为一客户保养车辆后,需移动车子,虽然自己还没有取得驾照,但他一直想过把“车瘾”。于是,小苏拿了钥匙上车驾驶,在移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误将油门当刹车,与同在4S店保养的另一客户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后,4S店为两客户的车辆免费进行维修,花费13500元,并补偿两客户3500元,共计17000元。2013年3月21日,4S店将小苏告上法庭,要求小苏赔偿损失17000元。经法院调解,小苏赔偿4S店3000元,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由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小苏在实习岗位,主要工作是为客户提供汽车保养服务,汽车移动有专人负责,并不在小苏的职责范围之内,小苏驾车致使客户车辆受损不属于职务行为。法官提醒广大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切莫逞一时之能而留下悔恨。嘉兴日报
手真痒。
手痒的结果
好奇害人
手脚靠德!
以后在这行没人敢请他了
是什么牌子啊 那倒是传说中的赤兔马吗 :o
传说中的熊孩子
哪个4s
小伙好样的,没实践就永远也不会开车
小伙子,知耻而后勇,以后有当的哥的前途
不知道起诉费用多少 够不够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