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再次以离婚为背景向大家普及法律小知识,不过还是希望大家在现实生活中百年好合。
在一起生活16年后,王兰和李强没能熬过柴米油盐的考验,协议离婚。离婚前,两人拟好财产分割协议,但因为李强名下的8万余元的公积金,两人对簿公堂,争论婚后个人的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998年,李强与王兰结婚。李强是县城一名公务员,王兰没有固定工作。今年3月,李强辞职准备到南方发展,王兰把李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法庭上,王兰称,李强账户上还有8.3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应予以分割。对此,李强则认为,公积金是单位发的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不应该对公积金进行分割。
本期的问题就是“ 公积金为共同财产”吗。
然而,李强的主张并未被法院采纳。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法院一审判决,王兰应分得李强名下的一半公积金,即4.15万元。
法官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两人离婚时,有公积金的一方应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公积金,依照法定数额分割给另一方。但因公积金属专项住房储金,没有可转让性,因此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李强和王兰在办理离婚时,凑巧李强离职,符合条件支取个人公积金,因此可将公积金提取并分给王兰。如果不符合条件支取公积金的,可由一方用现金支付给另一方。
此外,夫妻协议离婚的,若事后一方发现对方还有财产未予分割,该方在1年内,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未处置的共同财产。
是共同财产
今天这么早就公布答案啊?
是的,以后都会第一时间就回答案,不然有些朋友答了问题,不知道结果,就没效果了。
现在政府机构都在E网注册了
不错,又学习了
虽然明白了这时法律,但是还是觉得有些奇怪。
法理上讲,这个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从情理上讲,这样的女人太可怕,连公积金都算计到了,谁娶谁倒霉,就算嫁第二个老公照样要离婚的
看来,还是不要办理结婚证比较靠谱,一想温州人,真是聪明,不生个男孩,绝不办结婚证。
柯桥个私老板给员工交公积金的少之又少
这个女人,有点让人反感!
公积金一般公务员才有,一般个企不会交这个的!这个事件给大家一个提醒!人好的时候什么都无所谓,但到闹僵的时候什么话什么事都做得出来的了!
社会在进步,生男生女都一样。
发的几个帖子中,有不少是关于离婚的,真心希望大家不要运用这个法律,我局也会努力选择有地气、正能量的法律常识来发布。
哈哈 同意
这个女够狠,这也要分,身上的毛病你也要分吗。
都一样???那是纸头上的事情,差得多了!!!
从生物学的角度讲,雌性动物确实比雄性动物多些心眼,这是进化决定的,绍兴男人大多比较好说话,殊不知,这样一来,往往给有些不安好心的女人钻了空子,以前有些女的结婚就是为了骗取南方的房子,一结婚,立马离婚,房子一半到手,现在的物权法和新婚姻法好了不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