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的车子11月11日出的交通事故,当时车子拉到龙岩龙门奔驰4S店进行定损,当时我本人是跟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联系,保险公司方面联系了4S店,4S店派人过来拖车,但是在进行定损期间,4S店内的摩托车自燃引起的火灾,将我的车子是全车烧毁,只剩下骨架,与4S店协商,4S店表示当时非我本人车主将车子拉到4S店,4S店不存在责任,我本人找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即表示说车子由于4S店的原因自燃与保险公司无关,找了12315,,12315叫我通过法律途径,我现在到底该找谁进行理赔我的损失。本人车子车牌为闽c1611Z
黄先生:
您好!本局接到您反映“我到底要找谁要回我的损失”的信访件后,本局领导高度重视,于2015年3月6日指派辖区龙门工商所两名执法人员对此件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查,诉求人黄先生您所驾驶的牌号为闽C1611Z轿车于2014年10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平安保险公司安排拖车拉到龙岩东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暂存,待事故调查后再定损维修事故车。2014年11月13日凌晨01:10左右停放在龙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场所内的轿车发生燃烧致使整车损毁。该事件涉及事故车主、平安保险公司,龙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多方,责任难以划分及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该起事件中汽车燃烧损毁应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消费纠纷,不在工商局职权范围内,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了解,2015年3月5日,您与平安保险公司、龙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进行沟通并确认处理办法,由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认定责任方及赔偿比例。
新罗区工商局
2015年3月11日
(新罗区工商局于 2015-3-11 11: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