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户口所在地漳平市南洋乡,想为三岁的女儿改名字,到乡镇派出所说要到市级才能改,咨询过市里公安局说直接到乡镇派出所去办理。到底该去哪里才能改呢?需要哪些证件?
曾女士:
您好!
您的诉求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还应当提交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证明);(三)因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名字的(还应当提交收养证明);(四)名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的;(五)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使用同一名字超过10年以上,且与公安机关登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复印件);(六)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还应当提交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七)公民未满6周岁的。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一)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二)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三)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未满6周岁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超过6周岁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漳平市公安局于 2015-4-15 10: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