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正当用途


究竟什么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正当用途
--------兼与嘉兴残联理事长闻人庆女士商榷
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闻人庆女士说:“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残疾车特约维修点,按照目前我国政策是不允许的”。我注意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是这样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为: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旅游及多种经营;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窃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所言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根据法理学上的客观目的解释,“无障碍设施”应该作出广义上的理解,即:无障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斜坡、盲道、残疾人专用厕位等有形的无障碍设施(这方面有形的投入姑且称之为“硬件”),也应该包括提供残疾车维修之类的公共服务,甚至还应当包括使社会公众接纳残障公民作为其平等成员也有广泛参与社会生活之权利这种“观念上的无障碍设施”(这种为消除有形无形的种种障碍的财政投入,从形态上看是无形的,但从实效上说却是有效的,不妨称之为“软件”)。习总书记说要“反对形式主义”,在我看来,形式主义的特点就是:表面上看是有形的,实质上却象“聋子的耳朵”------装装样子的!
我看到报纸上介绍过:社会福利搞得好的瑞士的确如嘉兴残联闻理事长所言“每一辆残疾车都是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制作的”,而且,每辆残疾车由于是“个案设计、定向制作、专人专用”的,故而每辆残疾车的定制费用平均高达人民币五十万元左右。但恕我孤陋寡闻,在中国从来没有哪个地方如闻理事长据说的“每一辆残疾车都是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制作的”。说句大实话------这也是中国的广大残疾人这辈子所不敢奢望的!
我从刚到手的今年第七期《中国残疾人》杂志上看到:北京地铁每天的客流量高达一千万人次,但很少看到残疾人的身影。其原因不是“硬件”方面的,而是“软件”方面的。北京的地铁堪称世界一流,各种设施相当完善,残疾人可通过垂直升降电梯方便进出地下空间。但上下班高峰时段人流拥挤,残疾人根本上不了车,也没有步履匆匆的人们注意到一旁的残疾人也与他们一样有上车的需求。有的人甚至面带鄙夷地说:“已经这样了,还出来干什么呀?”于是乎,残疾人不到万不得已,尽量少出门,以免“行有招辱也”。这就是日流量一千万人次的北京地铁,残疾人却难得一见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众所周知:一台电脑只有硬件,没有软件与之配套,是无法运转的;同样,光有软件,没有硬件与之配套,也是无法工作的。就象一个人,只有德才兼备者才是社会的有用之材;有德无才,贡献有限;有才无德,非但无用,而且还可能是巨大的“社会负能量”。无障碍设施,不也是需要“硬件”与“软件”相配套,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吗?
窃认为:残疾人修车难,这首先是一个公共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凡是公民个人无法处理的难事,凡是市场调节机制所无法解决的问题,都应该是服务型政府的职责之所在。一个真心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就应当切实地承担起兜底性的公共服务职能。唯其如此,政府才能不辜负广大民众对其的期望!举例而言:从嘉兴寄物品到上海或杭州,好多家的快递公司都在抢生意,而想从嘉兴寄物品到新疆或西藏,则没有任何一家快递公司愿意承接此项业务(这可不能怪企业“唯利是图”!),但邮政公共服务搞得比较好,只在去任何一个邮政网点,他们能以合理的价格接受此项业务-------试想:若无此项普遍性的公共服务,我要给住在新疆朋友寄一斤茶叶,亲自去或托人去一趟新疆,来回川资一千元也不一定办得成呢。
企业作为营利性的经济实体,当然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法律规定为限-------企业只要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就可以了(当然,一个企业愿意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这是值得欢迎的,但任何人都无权对其他个人或企业实施“道德绑架”!)。而且,任何产品(包括残疾电动车)的“保修期”与其“使用年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残疾车在保修期之外的使用年限内的维修问题,要求生产厂家来承担,这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家企业都可能抵抗不住经济波动而随时关门歇业。由此可知:残疾人修车难的问题,绝对是一个需要由政府来兜底解决的问题,而不能把问题推给相关企业,更不能对广大残障同胞所遭遇的难事置之不理!
敝人始终认为: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每个城市的具体情况 建立若干个残疾车特约维修点,这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正当的用途!而且这也是完全符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退一步说,即使如嘉兴残联闻女士所言“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残疾车特约维修点,按照目前我国政策是不允许的”,请问:相关法律法规难道就不允许修改吗?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允许修改,这个“暂行规定”难道要“永久不变”吗?残疾人就业保障事宜,这本应该是纳入国家财政综合考虑的一个方面,也应该是社会公共福利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本无需重床叠屋地再征收什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外征费”已经是够令人费解的了,还不能将其用到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正事上,这是愚鲁如我者所百思不得其解的!
敬请社会公众评评道理: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每个城市的具体情况 建立若干个残疾车特约维修点,这究竟是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我的正当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