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求证此文件的证实性
绍兴市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通 知
各区、县(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确保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全市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会精神,市整治办拟定了《关于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阳光房、雨棚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住宅小区车库车棚出租、居住、生产和经营问题处置的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整治时参考。
绍兴市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关于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阳光房、雨棚
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
根据全市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推进住宅小区违建整治整治力度,现对住宅小区违建分类处置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地整治时参考。
一、相关处置政策参考依据
1.《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4〕123号);
2.《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操作办法》(绍市改拆办〔2016〕10号)。
二、分类处置参考意见
(一)违法建筑
1.必须拆除的情形
①落地搭建和屋顶加层的,一律拆除;
②擅自封闭通风采光井等公共安全空间而扩大房屋使用面积的,一律拆除;
③交房后私自圈建或增建围墙的,一律拆除;
④全部或部分使用砖混、钢混结构搭建的,一律拆除;
⑤侵占住宅小区内活动场地、绿地、水面、道路等公共空间的,一律拆除;
⑥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的,一律拆除。
2.没收违法收入并罚款的情形
对与合法主体建筑相连的违法建筑物,对初始房屋整体框架结构之外进行砖混包封阳台或进行砖混改扩建(浇铸挑空阳台、错层阳台等)而扩大使用面积的违法建筑物,拆除违法部分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经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单位出具鉴定结论后,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并处以罚款。
3.暂不予处置的情形
1.部分确因公共性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公益性事业需要而未经审批搭建的公共用房,在不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暂不予处置,但须落实整改措施;
2.确以防漏、隔热等为目的,自行建设的屋顶平改坡,在不改变使用功能性质的前提下,零起坡且屋脊高度不超过1.8米,外观与主体建筑相协调的,可暂不予处置。
(二)阳光房
1.必须拆除的情形
①落地和公共屋顶搭建的,一律拆除;
②在规划许可的屋顶花园上,搭建高度超过进出口屋檐高度的,一律拆除;
③平台、露台搭建高度超过建筑层高或搭建框架超过露台、平台外檐或搭建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一律拆除;
④全部或部分使用砖混、钢混结构搭建或使用木板、彩钢板等非透明材质搭建的,一律拆除;
⑤侵占住宅小区内活动场地、绿地、水面、道路等公共空间的,一律拆除;
⑥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的,一律拆除。
2.暂不予处置的情形
在自有露台(平台)搭建封闭式阳光房(玻璃房)在不影响他人、不超过原建筑层高(原则上屋脊高度不超过2.2米)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的前提下,可暂不予处置。
(三)雨棚
1.必须拆除的情形
①公寓楼一楼搭建立柱式雨棚或在公共屋顶搭建成的,一律拆除;
②在规划许可的屋顶花园上,搭建高度超过2.5米的,一律拆除;
③搭建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一律拆除;
④离地面2.5米以下搭建或离地面2.5米以上突出宽度大于1米的架空雨棚(包括伸缩性雨布),一律拆除;
⑤使用彩钢板、白铁皮等材质的,一律拆除;
⑥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的,一律拆除。
2.暂不予处置的情形
对自有露台、平台的架空雨棚,除必须拆除情形外,可暂不予处置。
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特制定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的指导意见,供各地在整治时参考。
一、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泊位的管理,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没有物业公司的小区由社区负责。
二、住宅小区停车泊位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遵循车辆通行条件,消防安全需要,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置。
三、住宅小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应由物业公司或社区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提出施划草图,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消防、公安等部门进行实地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划。
四、小区物业公司或社区应引导车辆有序停入停车泊位内,及时劝导、纠正乱停车行为;可根据业委会的委托,对小区进行有偿停车服务。
五、任何住户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车辆停泊的障碍,不得独自占用小区的公共停车泊位。住户乱停车影响消防安全的,消防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罚。
关于住宅小区车库车棚出租、居住、生产
和经营问题处置的指导意见
根据《绍兴市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绍市委办传〔2017〕25号)精神,对住宅小区车库车棚出租、居住、生产和经营等问题的处置,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地在整治时参考。
一、小区车库车棚一律不得用于出租、居住、生产、经营
和改作厨房、餐厅、客厅。
二、在小区车库车棚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取得相关
证照的,按照“谁颁发、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处理。
三、小区车库车棚用于出租居住的,责令在9月底前搬离
清退,并可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小区车库车棚用于业主自己包括亲属居住的,责令在
10月底前搬离,限期之前可先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
五、妥善解决好原居住在车库车棚内的老人的居住问题,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向社区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可适当减免相关租金。
六、所有小区必须在10月底前拆除安装在小区车库车棚内的厨房设施、卫生设施、洗涮设施。其中涉及燃气管道的处置,由燃气部门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封堵拆除;对涉及水管的处置,由水务部门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封堵拆除。在车库车棚内私拉乱接的电线,由电力部门组织专业施工队伍拆除清理。各项拆除、封堵和清理工作,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步协同配合。
七、对安装在公寓式小区车库车棚外面的水龙头、水斗、洗衣台板等洗涮设施一并予以清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水务部门配合。
很多小区都开始在整改了,估计应该是真的吧
想问这个办公室的级别有多大,可以指挥市区县这么许多部门
这个是市委市府统一部署,行政执法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
关键是执行。
市政府领导肯定挂名的啊,不然执行力要大打折扣了
大峦必有大治!OK
干得漂亮
对屋顶的加层违建拆除有难度,看来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等将试目以待
早应该这样了,否则车库、车棚改厨房的,将厨房油污直接排入雨水井下水道,“五水共治”大打折扣。
就算是真实文件,能实施吗?
一楼阳台底下的空当处搭隔空架子,放柴火木料等堆积物,这个属整治范围么?
安置房小区都中招
私自安装地锁占用公共停车位的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反应
多多少的错层阳台能拆完?我选他当国家主席
安置房小区几乎条条中枪,搞的定算他政府牛逼
仔细看,错层只要罚款就行
天镜南苑东区别墅户主圈地为王的情况相当严重,一、交房时的情况:天镜南苑东区东面的别墅房在交房时其四周都是公共草坪,只有象征性地在别墅东西两侧(距墙约2米)及南面(距墙约4米)的约高30公分的木板栅栏,目的是起到一种点缀作用,特别是靠南池江一侧的别墅,在交房时虽然距墙2米左右的草坪上也钉有30公分高的木栅栏,但即使除去这2米左右的距离,从木栅栏到南池江的河边仍然有4米多公共草坪,而且,在河的石扶栏内侧是有沿河的水泥路(路宽60公分左右)供居民休闲行走;二、目前的现状:自2005年初小区竣工交房后,所有别墅房主都在装修时将原有的30公分高木栅栏拿掉,并向外扩展范围,装上2.5左右高的固定围墙(底座高1米左右的水泥墙,上面高1.5米左右的铁栅栏;在南池江边一侧的别墅主甚至将2.5米高的围栏直接顶到河的石岸,也就是说,河边上的水泥路从此被强行一段段瓜分掉了。现在(刚今年),他们干脆又进行了升级,将原来的围栏改成了水泥墙,导致的结果是,原来的公共绿花面积占为己有,凡是别墅房的四周,公共草坪全部被侵占了,河边休闲行走的路没有了,剩下的只有像老民宅区一样的弄堂。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制止和纠正,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希望有关部门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