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案例,交通事故中如果发生肇事者逃逸情形时,保险公司往往会根据其保险条款拒付赔偿金,这其中甚至会包括交强险部分,但我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之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这其中并未包含交通肇事逃逸情形。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所以我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应成为交强险的免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