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晨检室如何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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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 ?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3章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 ? ? ? ?表3.1.5 房间名称 ?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窗地面积比
? ? ? ? ?表3.1.8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
?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2.1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房间名称 ? ? ? ?
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 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 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 ? ? ? ? ?表3.2.5
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头、个) ?淋浴(位)
? 1 ? ? ?4 ? ? ? ? ? 4 ? ? ? ? ? 6~8 ? ?2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 ? ? ? ?
表3.3.1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卫生间 ?10
贮藏室 ?6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3.4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 ? ? ? ?表3.4.2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房间名称 ? ? ?
医务保健室 ?12 ?12 ?10
隔离室 ?2×8 ?8 ?8
晨检室 ?15 ?12 ?10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3.5 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2
? ? ? ? ?表3.5.1 厨房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房间名称 ? ? ?
?主副食加工间 ?45 ?36 ?30
?主食库 ?15 ?10 ?15
?副食库 ?15 ?10 ?
?冷藏库 ?8 ?6 ?4
?配餐间 ?18 ?15 ?10
? ? ? ? ?消毒间 ?12 ?10 ?8
? ? ? ? ?洗衣房 ?15 ?12 ?8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3.6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走廊最小净宽度m
? ? ? ? ?表3.6.3 房间布置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房间名称 ? ?
生活用房 ?1.8 ?1.5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 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4章 建筑设备
?4.1 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4.2 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 ? ? ?表4.2.4 房间名称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每小时换气次数
*音体活动室、
活动室、
寝室、
乳儿室、
办公室、
喂奶室、
医务保健室
、隔离室*---- ?20 ?1.5
? ? ?卫生间 ?22 ?3
? 浴室、更衣室 ?25 ?1.5
? ? ? 厨房 ?16 ?3
? ? ?洗衣房 ?18 ?5
? ? ? 走廊 ?16 ? ?
?第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4.3 电气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 ? ? ? 表4.3.3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0m
? ? ? ?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附录一 名词解释 ?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