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黑洞

你好:
贵院于2013年受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13)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739号,于2014年10月15日下午在贵院三十庭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质证,上诉人对鉴定结果存在的漏洞和贵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咨询贵院,请答复
1. 被上诉方有两个为什么只提一个,而且当时选鉴定机构时另一方也发表了他的意见,不可能是谁出钱就只鉴定谁吧,为什么不一次性做出来了,这样拖时间难道不是对上诉人及家属更长时间的精神伤害吗?
2. 司法鉴定所在贵院送审材料中提到影像学资料,上诉人根本不知道.也没见过。就算是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也要进行质证吧,本案相关的所以影像学资料上诉人全部从被上诉方取走,请贵院就影像学资料给以解释
3. 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词还有上诉状中提出的:1异物残留.内固定物残留,2髂骨部分缺损3踝关节功能碍和被上诉方存在的因果关系,为什么贵院只提出内固定物残留了,难道贵院认为目前上诉人这个症状只是由内固定物残留引起吗?
4. 既然是给上诉人做鉴定,再说又是专业性较强的医学临床鉴定,鉴定所就凭几张病历草草的出了结果,都没有对上诉人进行临床检查和资料采集,而且鉴定意见书上连上诉人的年龄都搞错了,难道现在上诉人还只有20岁吗?证明了鉴定人出的结果的真实性。上诉人认为鉴定所已经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第28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第1款。《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适时上诉人将追究鉴定所的法律责任。
5. 鉴定所提到上诉人诉其:“左股骨骨折端处钢丝长入骨痂导致左小腿麻木,肿胀。”向谁诉称的,上诉人在一审,二审中都没有说过这么专业的医用术语。是鉴定所空穴来风,无中生有。还是另有其人从中作梗,提供了伪证
6. 鉴定机构肯定的叙说:疼痛为车祸致左下肢严重的损伤所致,鉴定人一没见过上诉人的临床表现,二没询问过上诉人的病情,甚至连X光片都没见过,请问鉴定人你们的观点从哪里来,何以证明,医生诊断一个病都有通过主诉,体格检,辅助检查,辨别诊断,最后才可以下结论,何况是临床法医了,这么一点医学常识都没有,信口开河,导致这样“莫须有”的结论
以上几点看出鉴定人专业知识不够扎实,能力有限,不遵守法律法规,胡编乱造,再次提出:坐在对面的被上诉人还有脸面说你们没有责任吗?你们难道不为这种狡辩,托关系,找门路而感到羞愧吗?
最后敬请贵院合议庭对本次鉴定结果进行复议,给上诉人一个公道,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一个公平和正义。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如果您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对涉案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经办法官联系,他们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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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09: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