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要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缴交养老和医疗保险

我们是福建武平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保留劳动关糸退出工作岗位.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恳请龙岩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明示;若工伤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为保留劳动关糸工伤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
曾泽伟同志:
你好!你于2014年11月22日向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中心平台反映的“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诉求件(LY14112200003),我单位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你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1]23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职职工应补缴的年限为: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减去按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报市劳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符合条件可以补缴。第三条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补缴行为发生时我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含厦门市)的60%确定,补缴费率为26%。2013年福建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含厦门市)47638元(月平均工资3970元)的60%,即每月补缴工资为3970*60%*26%=619.32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及《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二章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感谢你对12345的支持和关注以及对我局工作的配合、理解。
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4日
(武平县人社局于 2014-12-5 08:2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