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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系统回复 于2014-03-11 19:01:20 发表
市检察院有专门的接待举报人的接访室,如有需要,也会做笔录。一般举报人都会有书面举报材料提交,因此,笔录并非一定要做。门口保安只是登记并例行安检,不存在“门难进”的问题。
发言人您好,看到这个答复,希望解释一下:
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举报应当做笔录,并且还应当举报人签名确认。
发言人说并非一定要做,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报案都要做笔录呢,检察机关应该是更严谨的吧。个人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模范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检的有关规定、决定。
有明确规定要做的工作,却随心所欲,是不是不太好呢?
您好!感谢您对我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今后会不断的改进工作,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我院每天的信访接待都由控告申诉和案件管理科的检察官负责。对于单纯以走访形式的举报,我们会请举报人到专门的接访室接待并做笔录。有一些举报人是以走访形式向我院递交书面举报材料,有的举报人并不想留下自己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我们都会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于实名举报的,我们都会严格予以保密。无论是否实名举报,每一条线索我们都会认真对待,严格依法处理。严格依法接访是我院一贯的做法,请您放心来举报,也欢迎您来举报,我们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也欢迎您继续关注我院的工作,继续向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14-06-05 14: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