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芝镇行政执法中队SXDH20170549596回复的疑点

反映:我是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金时花园的住户,2017年9月中旬我们发现金时代物业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管用房给别人开设网吧(天玥网吧,不知是出售还是出租)并为该网吧在物管房内私设安全消防通道。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金时代物业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向物业反映无果,故希望部门核实处理,要求将此处物业管理用房恢复原样。该信件内我投诉的是物业公司,并非其他单位,请对我投诉中另一个疑点 :该物业公司为网吧在物管用房内违法私设安全消防通道的事情, 做出实质性解答。
叶正政先生:你于2017年9月23日向领导信箱反映金时代物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管用房给别人开设网吧(天玥网吧),并为该网吧在物管房内私设安全消防通道,现要求将此处物业管理用房恢复原样。我们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你反映的天玥网吧位于曲屯路272号,法人代表潘海英。接投诉后,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灵芝中队调阅了该网吧的房屋购买合同、金时房产移交灵芝街道的物业相关资料及镜湖规划分局的房产图,三份资料显示相一致,被投诉人购买的系商铺非物管用房。对于你投诉的私设安全消防通道一事,2016年,灵芝执法中队已两次帮助其封闭消防门。接本次投诉后,灵芝中队于2017年9月19日向天玥网吧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7年9月23日前自行整改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手续,2017年9月20日再次向其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后当事人向中队提供了房产购买合同。截至目前,当事人没有配合中队自行封闭消防门的意图,需要中队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中队于9月19日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于9月25日发出《催告书》,于10月11日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同时在10月12日发出公告,将在10月25日后进行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灵芝中队将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实行。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带本人身份证到灵芝街道信访办领取本处理意见书原件,3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受理单位为越城区信访局,地址静宁巷58号)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 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