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兹有“福建省柘荣县宅中乡山樟村山樟8号居民徐奶品、性别:男、身份证号:352231196210211215”为我爸爸“徐安弟、年龄:85岁、性别:男、身份证号:352231310211121”未领取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01月31日期间养老金的问题特向您反应:
在于2015年07月09日本人弟弟徐奇灿向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与“信访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反应“徐安弟未领取养老金”的事宜。收到信寄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向徐奇灿回电告知此事归属地宅中乡山樟村居委会管理。
收到信寄后“信访局”以书面形式告知由归属地宅中乡政府了解处理并回复。
宅中乡政府于2015年9月16日以书面答复徐奇灿,处理意见为“乡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城乡居民社保手续,我父亲之前未领取相关养老金的原因不是乡政府不给发放,而是由于其无二代身份证,未能办理相关手续”。
本人转述以下几点意见:
1、根据(国发〔2009〕32号)、(国发〔2011〕18号)和(闽政〔2009〕26号)、(闽政〔2011〕64号)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本县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相关规定。在于2011年期间山樟村工作人员曾以电话方式告知本人及家属是否参保,本人及家人均在外面,当时并未给予正面回复也未办理参保。
2、2012年山樟村工作人员再次以电话方式告知,本人及家人立马办理了参保及缴费手续,但未告知我爸爸“徐安弟”缺少办理参保的相关手续(即二代身份证),直至到2015年02月31日期间“徐安弟”未享受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年满60岁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福利。
3、然而在于2015年6月25日徐安弟用于领取农保的账户汇入了340元(即2015年3月至6月)的养老金,在此期间徐安弟及家属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任何参保手续,怎么就能享受到养老金的规定呢?既然在没有办理任何参保的手续之下还能享受到养老金的福利,相关部门为何不按照相关规定在其家属参保日起就发放给徐安弟养老金的福利呢?
因本人及家人长年在外一直未关注徐安弟是否领取到养老金事宜,直至前段时间我弟徐奇灿向我提及此事,我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在此事件中宅中乡政府与山樟村居委会分管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到位,有着不可推卸的工作责任。
本人徐奶品特向贵领导反馈此事件,望您以“关怀、体恤老人”的心情关注并实质性有效的解决本事件。
本人承诺对反应的事情情况属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此至
敬礼
徐奶品同志:
您在12345宁德市政务服务平台上发表的“关于徐安弟2011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未领取养老金事宜”的信访件已收悉。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对信访件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就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2011年7月柘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因你们未参保,根据《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柘政综[2011]220号)第十六条(一)规定: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坚持家庭联动缴费与享受待遇相挂钩的原则,建立挂钩关系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确定为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当地户籍、在同村(社区)居民居住的子女,包括儿子、儿媳、未婚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所以你父亲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2012年你们向村委反应需要参保,根据“《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柘政综[2011]220号)第五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59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社保,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保参保登记表》”的规定,村委及乡劳保所根据你们的意愿给予参保,但因你们无法提供你父亲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导致你父亲当年无法参保。
2014年底,你们向村委反应你父亲人在上海,瘫痪在床,无法回来办理二代身份证,鉴于其特殊情况,我们帮助向县农保中心反映情况,县农保中心建议你们可以到东源派出所开具你父亲的户籍证明用于代替二代身份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参保相关手续。但又因为你父亲无二代身份证无法在信用社开个人账户,我乡经协调信用社后,同意将你们父亲当时的粮食直补账户作为新农保的账户使用,所以我乡于2015年2月份给予你父亲办理了城乡居民社保参保相关事宜,目前,该账户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85元。
柘荣县宅中乡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柘荣县宅中乡于 2015-11-17 15: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