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名称 高洋村村委地址江山市上余镇高洋村。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高洋村村委于2017年6月10日作出的《上余镇高洋村2017年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0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0日作出的《上余镇高洋村2017年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被征地补偿减少权益受到侵害,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上余镇高洋村2017年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在做出决定时未广泛征求高洋村涉及土地被征用村民户主的意见且在村民代表签定意见时存在诱签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村民代表进行签到时且没有进行具体开会内容讲解不知情的情况下即让村民代表先在表决同意栏签字,属于实实在在的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在分配方案中土地补偿费提留15%违法,留地货币化资金提留7100违法,不给失地村民解决保相关养老保险违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 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第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高洋村是村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请问信访局,小老百姓应该如何维权
你于2017年6月20日向江山市信访局反映要求撤销《上余镇高洋村2017年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的信访事项。我们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2017年江山市实施“百里须江·美丽长廊”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2.4亿元,项目需征地3853亩,其中涉及上余镇高洋村土地约361亩。2017年6月10日,高洋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应到55人,实到40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余镇高洋村2017年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其中同意29人,不同意7人,弃权1人,3人未签字。 你反映分配方案中,村集体在土地补偿费提留15%,留地货币化资金提留7100元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江农发〔2014〕76号)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补偿费分配中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比例,可根据本地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社会福利等的需求情况决定。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4〕91号)第四条规定留地货币化资金属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因此《上余镇高洋村2017年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符合有关规定。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联系人: 毛项峰金天军徐丹燕联系电话:0570-4578867
江山市上余镇人民政府 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