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法院受理执行的婚姻财产一案,损害当事人权益

永顺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廖某与覃某婚姻财产一案,2015年覃某曾多次书面向永顺法院反映廖某所申请执行的依据即(2006)永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严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随意篡改原始调解协议且调解书与原件不一致,要求永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裁定予以补正调解书的内容,但永顺法院至今没有裁定补正,反而在2016年未给覃某送达如何冻结手续的情况下,将覃某的财产超标的冻结,严重影响了覃某的生产生活。永顺县法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严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请求有关部门予以监督纠正。
李彦律师:法律建议建议你调取庭审笔录,取得原始调解协议的证据。在原审法院不主动更正的情况下,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原初原审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为由,向上一级法院要求再审。
李彦,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房产买卖、保险、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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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http://blog.sina.com.cn/csuliyan2016-11-22 13:44:30
网友20161121163934:回复网友 对于你的意义估计是法院审查后觉得不成立所以就不予更改!2016-11-21 16:39:34

只为真像:法院不作为 我一切证据都有,法院就是不予裁定更改2016-12-03 19: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