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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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改变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1)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不改变工商登记,先交纳企业所得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征税范围: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减除标准(每月3500元)×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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