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4月初,小徐手头有点紧,便向自己的朋友张某开口借钱。谁知,当时的张某手上也没闲钱,但张某知道自己的另一朋友阿峰最近生意做得不错,手头比较宽裕。于是,在张某的介绍下,4月24日,小徐跟阿峰借了2万元,并立借条一张,上书“小徐向阿峰借款2万,月息2.5%”。当时小徐和阿峰并不相识。而后,小徐将上述借款本金归还给了张某,张某随即写了收条一份。
可是,阿峰却说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小徐本人或是张某转交的还款。为追讨这笔欠款,今年1月,阿峰将小徐告到了法院。海盐法院经审理,对小徐的还款抗辩不予支持。
评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诉讼过程中,小徐坚持辩称该借款早已还给张某,并出示了张某所立的收条,但是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被认定,并不能证明小徐已经将钱还给了阿峰,小徐也无法证明张某是阿峰授权委托的收款人。当然,在利息方面,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法院酌情进行了调整。
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事情也确实时有发生,钱是通过相识的亲戚或者朋友向他人所借,因自己与债主素不相识,干脆就将还款交给当初介绍借钱的亲朋。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不能消灭借贷法律关系,反而又引起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亲朋若收款后不还就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债主和介绍借钱的亲朋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债务人以已将钱交还给居间介绍人为抗辩理由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需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民间借贷应当出具正式的借款合同,切莫碍于朋友面子而事后救济无门;
第二,借款和还款应当在借贷双方间进行,同时保存必要的收条、转账凭证等付款凭证原件;
第三,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的,超过的部分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嘉兴日报
小张要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