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地后无失地保险的诉求材料

尊敬的政府领导:本人吴志华,系衢州市石梁镇珊塘自然村人,是个地道、本分的农民。关于我之前信访的主要内容为:2011-2012年期间我户土地被征用,原可按照国家政策参保失地保险,因村书记吴伟富的糊弄告知让我先领取征用款,后续会办理相关参保手续,一直到2015年初我再次追问吴伟富时其告知我户被征用土地为租用性质,无法参保。而吴伟富自身和老婆没有失地的情况下反而参保,对这一事实我几番上访,石梁镇政府于2015年5月8日,7月7日,10月16日及12月22日四次信访答复意见书,我觉得并未实质性答复我的信访事项,四次答复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只是流于形式、走过场。现有以下诉求向你们反映:一、(1)2015年5月8日答复意见书中称:“武警支队是按照4.2万/亩的价格征用土地用于武警支队靶场扩建,征用你户的土地约330平方米,你户已领取该土地的征收款,并非租用性质。因武警支队征用你户的土地批文还在审批中,暂无失地保险可保。”(2)2015年7月7日的答复意见书中称:“武警支队是按照4.2万/亩的价格跟白云村签订租用合同协议,用于武警支队靶场扩建。当时,你户被占用土地面积约330平方米,且你户已领取该土地的政策款。(1)中说还在审批中,(2)中说是租用(3)”2015年10月16日答复意见书中称:“经镇工作人员核实,村书记吴伟富户被征用土地面积为137.58平方米,从你村吴传范户调剂面积588.68平方米。”(失地参保标准为494平方米一个参保名额,吴伟富夫妻两参保共需494x2=988平方米,而137.58+588.68=726.26平方米是怎么参保两个的?)(4)经镇工作人员核实,村书记吴伟富户被征用土地面积为137.58平米,从你们村吴传范户调剂面积588.68平方米,从吴水金户调剂面积446平方米,失地面积共计1172.26平方米。”(为什么(3)中只提到从吴传范户调剂588.68平方米,是否想想两名参保平方不够,又随便多加一个调剂对象?因为这毕竟只是石梁镇镇府的说辞,并无任何转让协议来证明。且我与吴传范当面问过,他说没有将土地调剂给吴伟富这回事。在镇政府时吴伟富的说法跟镇工作人员所核实的情况不一,他当时说所参保平方数是从吴雪渭和吴永昌处调剂,这又怎么解释?我处有录音证实)我想问的第一问题是:为什么石梁镇政府的四次答复意见存在互相矛盾之处,是有意而为之还是在刻意隐瞒事实真相?第二个问题是:既然说我的土地是被租用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请村两委出示与武警支队之间的租用合同以及村两委与我之间签订的租用合同,以及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决定的会议纪要,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我没有任何的租用合同?同时石梁镇政府有备案吗?石梁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它的任何政令是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而从四次截然不同的答复意见书来看,不得不使人民对它的公信力和行政作为能力产生怀疑。二、如果我的土地是被征用的,那么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第15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征地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根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我想问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在确定的参保对象名单中,是否有不真实、无资格的参保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对确定的参保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查、核实?第三、既然我家属已被确认为参保对象(2012年5月被征地,并于同年5月底至6月初已在村里公示我家属可参保),和她同一批公示的人员已经参保,而她至今仍未参保?这其中是否存在着我家属的参保名额,已经被那些无资格参保的人员所顶替的情况?作为一个失地农民,一个靠土地赖以生存、而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荡然无存的失地农民,我感到非常的心寒。正因为如此,所以我觉得我的诉求是合法的、合理的。因为以上关乎我的切身利益,所以我觉得我有知情权,同时当地乡(镇)政府也有告知的义务。既然党中央早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所以我觉得这个社会还是有主持公道、说道理的地方的。故深切盼望政府领导,能站在失地农民的立场,还我一个公道,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郑重声明,我所反映的人和事都是真实的,请政府领导核实以上情况,谢谢!(我处有人员名单和签名原件和石梁镇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此致敬礼 署名:吴志华 2016年11月3日备注:石梁镇人民政府对我的信访回复都以不了了之而告终,回复的内容牛头
你于2016年11月4日,到浙江省信访局领导信箱反映的信访事项石梁镇政府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1、我镇四次答复意见存在相互矛盾之处,要求解释。2、若你户的土地是被租用的,要求查看与武警支队之间的租用合同以及村两委与我之间签订的租用合同,以及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决定的会议纪要。3、在确定的参保对象名单中,是否有不真实、无资格的参保人员。4、既然你户家庭已被确认为参保对象(2012年5月被征地,并于同年5月底至6月初已在村里公示你家属可参保),和她同一批公示的人员已经参保,要求解释她至今仍未参保的原因。二、调查核实情况1、(1)关于“征用”与“租用”一说,当时村集体与武警支队均有意向对包括你户涉及的地块办理征用手续,后因项目、政策等因素,征地手续无法办理,故存在“你户地块被征用”这一不严谨说法。(2)关于吴伟富家庭办理失地农民保险面积存疑等情况,经查,此次武警支队征用范围内,吴伟富户被征用137.58平方米,为本村征地农户。另有吴永昌148平方米,吴长莲166平方米,吴传范728.68平方米的被征地面积均未参加失地保险,此3户失地保险面积均统一调剂给吴伟富(调剂协议均有上述本人签字、指纹),按照失地参保标准为494平方米一个参保名额(见下第3条),吴伟富将调剂剩余面积调剂给吴金渭、吴金老婆等人,故不存吴伟富失地保险面积不足的问题。2、经查,武警靶场地块位于石梁镇白云村珊塘自然村,武警支队是按照4.2万/亩的价格跟白云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用于武警支队靶场扩建。村里经过村两委决议按照4.2万/亩的价格政策处理武警靶场扩建的农户,在土地流转之前,武警支队与白云村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村两委通过上述决议。当时,你户被流转的土地面积约321.34平方米,且你户已领取该土地的政策处理款。3、关于参保对象资格问题,经核实,原武警支队征用土地面积63.477亩,核准失地参保人数86人,失地参保标准为494平方米一个参保名额,且参保人员均为原珊塘村农业人口,不存在无资格人员参保现象。4、关于你户不能参保问题,经查,该地块土地流转不属于土地征用,原则上无法办理失地农民保险。但是尼山小学珊塘分校设在你村,在征用土地时,征用的村集体土地面积有8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名额,经过村两委讨论,决定把将这8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名额给予武警靶场扩建被土地流转的的农户。此次被土地流转的农户有18户农户,按照面积从大到小,依次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而你户按流转土地面积大小未在前8名之内,故同其他10户流转面积较小的流转农户一样,暂时不能办理失地农民保险。三、答复意见:1、答复意见存在不严谨之处,以最新版答复意见为准。2、经村两委讨论决定作出土地流转相关决议,并与武警支队签订流转协议。3、参保人员、参保过程均程序合法,不存在无资格人员参保。4、根据村两委的决定,将尼山小学珊塘分校征用的集体土地上的8个失地养老保险名额给予武警靶场政策处理涉及到的农户,按照被流转面积大小给予办理,你户按流转土地面积大小未够前8名,故不能办理失地农民保险。若对上述答复意见存在异议,建议你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特此答复。经办人:柴建林   联系电话:2981003
柯城区石梁镇人民政府 2016/11/04